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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西筑】“与法同行” 第17期 |清明将至,勿踏这些法律“雷区”!

2026-04-02 17:2800中交西筑
中交西筑



导读


与法同行》专栏,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通过以法为鉴、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员工的法治意识,形成“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努力打造西筑公司依法治工作的宣讲平台、资讯平台、互动平台。

又是一年芳草绿,清明时节寄哀思在清明节期间扫墓祭祀、缅怀祖先是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不过,在祭奠故人时有些行为稍有不慎就容易踩中法律的“雷区”这份“避雷”攻略,请收好。


 

一、防患于未“燃”

清明前后,因祭祖焚香烧纸引发山林火灾的悲剧屡屡上演,不仅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境地,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文明祭祀,保林防火,切忌引“火”上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二、守护英烈荣光

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和脊梁,但总有一些人为了博眼球,诋毁英烈、在烈士墓碑上刻字刻画、在网络上丑化烈士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等行为,将视情节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向人“冥”币说再见

烧纸钱是祭奠逝者的习俗,但个别不法商贩在利益的驱使下,生产、销售的冥币,无论在大小、颜色、图案、面值等都与现行流通的人民币极为相似。这极大地损害了人民币的权威,妨害人民币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人民币不可焚烧

清明祭扫,少数地方仍存有迷信焚烧真钞的陋习,烧纸钱时夹烧人民币的行为,不仅让自己“真心错付”,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其严肃性不言而喻,任何毁损人民币的行为都应该被禁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五、勿忘交通安全

清明节期间,天气多变,路况复杂,驾车出行过程中要保持适当的车速及安全车距,遵守交通法规,避免追尾等事故的发生。聚会饮酒须适度,切勿酒后驾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理性追思,文明祭扫

让清明更“清明”



作者:白向宇

来源:法律风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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