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采购

发产品

  • 发布供应
  • 管理供应

【南方能源观察】电力法中的“监督管理”章节如何改(上)

   2026-03-19 南方能源观察00
导读

全文较长,建议收藏阅读~

南方能源观察

全文较长,建议收藏阅读~

未经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载


图片



微信号:energyobserver


欢迎投稿,投稿邮箱:

eomagazine@126.com

图片


陈兴华 北方工业大学能源法研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的修订工作已步入深水区。当学界与业界将大量目光聚焦于供电营业区存废、电力领域新兴业态如何体现等显性议题时,一个潜藏于法律结构之中、关乎电力治理现代化根基的立法难题,似乎还未得到系统性的审视与讨论——那便是“监督管理”章节应如何定位和设计。在涉及行业治理的立法中,“监督管理”章节都是政府“有形之手”介入市场、规范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集中法律体现。其写法直接反映了立法者对该行业治理逻辑的理解深度,以及对政府与市场、管理与监督、一般行政与专业监管等多重关系的处理智慧。对于正处于市场化改革攻坚期与能源转型关键期的中国电力行业而言,本章节的法律设计,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本文将尝试跳出单一行业视角,通过横向对比不同领域立法中“监督管理”章节的典型模式,并纵向审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立法过程处理该问题时的战略得失,系统剖析电力领域在此问题上所面临的特殊挑战与复杂选择。我们期望,这种多维度的比较与溯源,不仅能清晰揭示电力法修订中“监督管理”章节设计的重要性与难度,更能为后续形成既符合行业规律、又具有立法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提供必要的认知基础与讨论框架。




01

行业立法中的监督管理:

内容构成与章节模式


在行业立法中,监督管理通常都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一般而言,其内容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分别对应行业治理中的不同逻辑: 


一是监督管理体制,即明确主管部门及其纵向(中央与地方)、横向(跨部门)职责划分,核心在于解决“谁来管”;二是实体性管理制度,其功能在于明确“管的规则与边界”,即“依据什么管”,包括为行业治理提供管理框架的基础性制度(如规划、标准、准入)、确保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保障性制度(如信息统计、应急保障、信用监管、创新激励等),以及回应本行业规律的行业特色制度(如金融审慎监管、环保排污许可、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等);三是程序性监督检查手段,即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保障制度执行的行动授权与流程,重点在于提供“管的程序和工具”,旨在解决“怎么管”的操作性问题。尽管这些内容在立法中通常都会涉及,但在具体章节结构上如何安排、如何在条文中落地,却成为立法技术与治理理念交织的难点,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系统性与可操作性。


国务院现有组成部门中,教育、生态环境、金融、农业农村、体育等,都面临如何处理“监督管理”章节的共性挑战。通过系统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代表性法律,我们发现,各主管部门基于行业特性、发展阶段和监管逻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章节处理模式。这些模式既反映了不同领域的治理难点,也蕴藏着可供借鉴的立法规律。总体来看,主要呈现为以下四种模式:


第一种:基本制度宣告模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该模式在总则之后设立独立专章(如“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集中、系统地宣告本领域最基础、最核心的实体性管理制度(如学校教育体系、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等),以此搭建行业治理的“四梁八柱”。至于监督检查的具体权力、程序等问题,本法并未设立独立章节进行集中规定,而是将其融合于“法律责任”等后续章节,或分散于具体的制度条款之中。这种以实体制度宣告为核心、监督执法融合到法律责任章节的写法,体现了对行业治理框架的顶层设计和系统性思维,更侧重强调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第二种:制度与监督集成模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此模式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并将实体性管理制度(如环境保护规划、标准体系、环境影响评价、跨区域联防;体育项目管理制度、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等)与程序性监督检查手段(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行政强制与处罚授权等)融为一体,整合在同一章节中。章节内部通常遵循“目标—制度—手段”的逻辑展开,形成管理闭环。这种写法意图打造监督管理工作的“操作总纲”或“制度工具箱”,为管理者与执法者提供从管理目标确立、到具体制度构建、再到执法手段运用的完整法律授权链条,体系严谨,实操性强。


第三种:专业监管聚焦模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该模式的核心特征是“一般管理”与“特殊监管”在立法结构上明确分离,旨在为高度复杂、风险外溢性强的行业构建专业化的监管法律框架。以商业银行法为例,其“监督管理”章节内容高度聚焦于行业特有的审慎监管与风险防控核心工具(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稽核、检查制度等),而将机构设立、业务范围、组织治理等一般性管理内容置于前部章节。这种结构分离,在法律层面显著提升了专业化监管的独立地位、技术权威与行动能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则进一步将这一模式推向体系化,围绕“监督管理”本身进行单独立法,系统规定了机构、职责、措施与程序,形成了更为完整、强有力的专业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两部法律共同揭示,对于电力等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系统风险突出的行业,其“监督管理”章节的设计,也应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管理”与“监管”的功能分离与专业强化,为实施技术性、常态化、风险导向的监管提供清晰授权。


第四种:执法监督程序模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该模式虽设有“执法监督”专章,但内容高度“瘦身”,主要为赋予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用程序性权力(如要求提供资料、现场检查)以及确保执法公正的约束性规定(如执法公示、执法回避)。大量具体的行业管理制度(如土地承包、农业生产、流通加工、资源保护等)则完全分散于前面各业务章节。这种模式适用于管理事项极其庞杂、横向跨度大、难以提炼出少量通用核心制度的领域,其“监督”章节主要承担保障各类制度得以执行的“最后一道程序性工具包”功能,但也可能带来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性不足、权威感较弱等问题。


这四种模式各有其适用场景与立法考量,本身并无绝对优劣之分,关键取决于是否契合该行业的治理逻辑、发展阶段与监督管理需求。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法所代表的“制度与监督集成”模式,因其既有实体制度的系统宣示,又有监督手段的配套支撑,形成了逻辑自洽、便于执行的监督管理闭环,对体系性强、专业要求高、安全责任重的行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电力行业兼具网络型自然垄断与市场化竞争的双重特征,其监管需统筹安全、效率与公平,更需在制度层面实现系统整合与专业授权。因此,在思考电力法的章节设计时,或可重点借鉴该模式的集成思维。


当然,电力法的修订并非在真空中进行,还必须正视其上位法能源法的立法选择与遗留影响。那么,能源法在“监督管理”章节的处理上作出了何种抉择?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又为电力法提供了怎样的经验与镜鉴?这是我们接下来需要深入剖析的关键问题。




02

能源法立法对监督管理章节

设计上的探索、妥协与启示


能源法的立法过程,特别是2007年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文本,为我们理解行业立法“监督管理”章节的设计难点与可能路径提供了珍贵样本。该草案在章节结构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专设“第三章能源综合管理”与“第十三章监督检查”,尝试在立法上实现“管理制度”与“监督程序”的分离。


在 “能源综合管理”章,草案相对系统地集中规定了管理体制、实体性管理制度,尝试将能源管理制度体系化。具体体现在:


管理体制层面: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此外还加上了一个能源行业协会的相关条款,可视作社会共治的初步探索。


管理制度层面:提炼并宣示了公众参与、投资产权、进出口管理、统计、预测预警、标准化等制度等。这些内容旨在为能源领域的宏观治理搭建相对稳定的“四梁八柱”。遗憾的是,该草案对于市场化背景下日益重要的专业化“监管”职能(特别是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囿于当时背景的限制,未给予独立、清晰的界定与授权,其“管理”内涵仍偏重传统的行业宏观管理。


在“监督检查”章,此版草案设计了人大、行政和社会三层监督体系,规定了信息报告、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等程序性手段。本章最后一个条款是重点能源企业的监管,似乎又回到了实体管理制度,这也反映出当时监督管理、监管、监督检查等概念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


在之后的立法过程中,由于能源领域覆盖范围极广、产业形态复杂、体制改革处于动态深化期,加之对“管理”与“监管”的理论提炼与实践共识尚未充分成熟,中间的版本一直到最终通过的能源法都没有延续2007年版本分章设置的架构。作为一种务实折中,“监督检查”章节内容大幅简化,主要整合了程序性手段(如现场检查等),尽管增加了几个纠纷解决和监管的条款,整体上仍呈现一种接近“执法监督程序”的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能源法虽未设专章集中规定管理制度,但其中分散于各章节的许多制度性规定,如能源规划、能源科技创新激励、能源安全保障等,恰恰反映了业界和学界对能源治理关键环节的制度化需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阶段,诸如能源标准等基础制度被重新纳入,也印证了系统性管理框架在法律中的不可或缺性。这种“制度分散化”的处理方式,可以看作是立法者在面对高度复杂性时,为保障法律及时出台而采取的一种策略性安排。


能源法对于监督管理章节设计的折中选择虽有其历史阶段性,但也带来了立法“后遗症”与实践困境。一方面,削弱了能源治理制度的系统性与法治权威。许多在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关键管理制度,如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等,未能在法律中获得明确、稳固的地位,使得能源法其实未能真正充分发挥出其作为基础性法律对能源治理现代化的定章立制作用。另一方面,没有有效回应市场化改革的专业化监管需求。对于伴随改革深化而日益凸显的、针对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能源市场的专业化“监管”需求,该章节仅以简单列举少数监管措施的方式予以附带性回应。它既未清晰界定专业能源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与独立性,也未系统授予其履行成本监审、公平开放监督、市场秩序维护等核心职责所必需的完整权能。这导致在实践层面,能源监管仍然面临法律依据模糊、职权交叉、独立性不足的困境。


能源法的立法历程表明,在行业立法中设计“监督管理”章节,始终面临着体系化理想与立法现实之间的平衡。电力行业作为能源系统中最具网络性、实时平衡要求最高、市场化改革与自然垄断属性并存特征最鲜明的领域,其对管理制度系统性与监管专业性的双重需求更为具体和迫切。因此,电力法的“监督管理”章节设计,或许可以在借鉴能源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尝试——即探索如何更好地融合能源监督管理实体内容的制度集成、专业监管职能的框架性授权以及通用监督程序的有效整合。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需要立法者、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审慎研究与凝聚共识。




03

电力法修订面临的

现实考量与可能路径


在前两部分中,我们通过其他领域行业立法模式的横向对比,以及能源法立法探索的纵向梳理,已经初步明确了一个方向: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和当前发展阶段的紧迫需求,决定了其“监督管理”章节不宜简单沿袭能源法以程序性“监督检查”为主的路径。那么,电力法的修订,具体面临哪些现实考量?又存在哪些可能的探索路径?这是我们最后需要审慎审视的问题。 


(一)路径选择面临的多重现实考量

尽管环境保护法所代表的“制度与监督集成”模式,以其清晰的体系性与操作的闭环性,为电力行业提供了一个颇具参照价值的范本,但要在电力法修订中实现类似的章节设计,仍面临几重现实的挑战与不确定性: 


立法惯性与求稳心态的制约。能源法作为上位法,其最终采纳的“执法监督程序”模式,已经形成了一种立法先例与路径依赖。沿袭既有模式,在立法技术上是阻力最小的选择,也最符合立法参与者“稳字当头”的审慎心态。主动突破既有框架,进行体系化重构,意味着需要更强的理论说服力与实践必要性支撑。 


制度提炼与共识凝聚的难度。电力行业管理实践丰富,但将其上升为法律上稳定、清晰、且能形成共识的“管理制度”集合,并非易事。例如,电力规划、安全标准、普遍服务、系统可靠性管理等,虽在实践中广泛运行,但其法律内涵、责任边界、与市场机制的衔接方式等,仍存在大量需要理论澄清与实践检验的问题。将这些内容系统提炼并写入一个专章,既考验立法者的抽象概括能力,也需要产业界、学术界和政府部门之间充分沟通以弥合分歧。 


价值平衡与概念澄清的复杂性。电力“监督管理”承载着安全、效率、公平、环保等多重价值目标,其中“安全”具有毋庸置疑的优先性,这已成为基础共识。然而,如何在法律文本中精准平衡这些价值,特别是在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处理好“保障安全”与“激发活力”的关系,是立法设计的核心难点。与之相伴的,是“监督管理”“专业监管”“行政执法”等核心概念的长期混用与边界模糊。若不能在立法层面对这些概念的功能进行相对清晰的界定与分离,章节内容的逻辑自洽性将大打折扣。 


这些挑战意味着,电力法“监督管理”章节的最终形态,很可能不是纯粹理论推导的最优解,而是立法现实、行业需求、理论准备与立法智慧等多重因素博弈与平衡的结果。 


(二)探索前行的现实基础与核心诉求

尽管面临挑战,但推动电力法“监督管理”章节向更体系化、现代化方向演进,也并非毫无基础。当前至少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有利条件: 


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电力行业在数十年的发展中,尤其是在近年来的市场化改革与能源转型进程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规划管理、安全监管、行业准入、系统运行以及应急保供等丰富的实践经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输配电成本监审、市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专业监管探索。这些都为制度提炼和法律化提供了坚实的实践素材。 


明确的价值导向。如前所述,“安全第一”是电力行业无可动摇的价值基石。这为“监督管理”章节的设计提供了清晰的价值锚点:无论章节结构如何,保障电力系统物理安全、运行可靠和连续供应,都必须是其首要和核心的立法目标。这一共识是凝聚各方意见、设计具体制度的重要基础。 


迫切的改革需求。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对专业化、法治化的监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迫切需求。市场主体普遍期待法律能明确监管规则、稳定市场预期;监管部门也亟需清晰的法律授权以有效履行对自然垄断环节的规制和对竞争性市场的秩序维护职责。这种来自改革实践的强大驱动力,是推动立法突破的重要动因。


学界的持续探索。相较于能源法立法时期,能源法学特别是电力法学研究已有了长足发展,对于电力治理体系(如新型电力系统下的多元主体责权配置)、监管体制(如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监管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监管的划分)、市场规则等问题的理论研究日益深入,能够为立法提供更为扎实的学理支撑。 


综合上述考量,当前关于电力法“监督管理”章节设计的核心分歧与讨论焦点,或许可以归结为:如何在尊重立法现实与满足行业急迫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具体而言,就是首先要讨论清楚,监督管理章节设置的目标,是仅满足于对既有程序性监督手段进行归纳,还是致力于构建一个融合“管理制度集成、专业监管授权、通用监督程序”的更具功能性的现代治理体系?抑或是在两者之间寻找一种过渡或融合形态? 




04

结论与展望

在凝聚共识中明确方向


本文作为系列研究的上篇,其目的并非提供一个确定的章节草案,而是试图将电力法修订中“监督管理”章节设计这一隐藏的关键难题及其所涉及的多维度、高复杂性的选择困境,清晰地呈现于读者面前。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形成几点基本判断:第一,电力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监督管理”章节承载的功能远非程序性监督检查所能涵盖;第二,完全沿袭能源法模式可能无法充分回应电力行业对管理制度系统性与监管专业性的双重渴求;第三,转向更体系化的章节设计虽面临现实挑战,但也具备一定的实践与理论基础;第四,最终的立法选择,本质上是行业治理理念的集中体现,需要在“稳”与“进”、“管”与“放”、“安全”与“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审慎权衡。


因此,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或许不是急于确定某一具体条文,而是启动一场更深入、更广泛的讨论。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电力企业、专家学者乃至社会公众,需要共同思考并努力凝聚共识:我们究竟期待一部怎样的电力法?其“监督管理”章节,最低限度应解决哪些问题?理想状态下又能实现哪些功能?这个章节,究竟应是确保法律得以执行的“后卫”,还是引领电力行业治理现代化的“前锋”?唯有通过充分的观点交锋与利益协调,在厘清核心诉求、辨明概念内涵、评估可行路径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找到那条既契合中国电力治理现实、又能支撑其未来发展的立法智慧。笔者期待,这场关于“监督管理”章节的讨论,能够成为推动电力法成功修订、进而为我国电力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和能源体系的现代化转型夯实法治基础的重要契机。


(本文将作为系列文章的上篇,旨在揭示问题的复杂性与重要性,并廓清讨论的边界。关于“监督管理”章节更为具体的设计构想、制度提炼的尝试以及条文表述的探讨,将在后续研究中展开。)


编辑 姜黎

审核 黄燕华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南方能源观察原创作品,作者: 南方能源观察。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jixie19.com/news/show-24850.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更多>同类资讯
  • admin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入驻

企业入驻成功 可尊享多重特权

入驻热线:18690507177

请手机扫码访问

客服

客服热线:18690507177

小程序

小程序更便捷的查找产品

为您提供专业帮买咨询服务

请用微信扫码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收获商机

微信扫码关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