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安全意识 维护国家安全
牢固树立
总体国家安全观
2026年4月15日
是第11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
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维护国家安全而设立的节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其中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密工作既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更是企业稳健运行的坚实保障。为强化保密意识,筑牢安全防线,切实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本期我们以图文形式带大家重温保密纪律警惕泄密风险,共同守护国家安全与单位秘密。
国有企业不仅会产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还会产生大量商业秘密。而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下属单位层级多、分布广,人员多、结构复杂,在上级文件传达落实、涉密人员管理、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和涉密项目保密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多风险隐患,失泄密事件多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了解常见的窃密手段、泄密途径、失密渠道,掌握必备的保密防范技能,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绝对安全。
案例一:违规透露涉密经济数据
伍某在某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保密规定,将其在价格监测分析专家咨询会上知悉的、尚未对外发布的涉密统计数据25项,向证券行业从业人员魏某、刘某等15人故意泄露224次。经鉴定,上述25项统计数据均为秘密级国家秘密。最终,伍某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 : 企业公开宣传放松审查
某杂志社组织评选先进典型人物,某军工企业向该杂志社报送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时,未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导致含有涉密内容的先进事迹在杂志中刊登。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对刊登涉密内容的杂志进行了销毁,没有造成严重的泄密后果。
案例三:涉密通知违规发微信群
2022年3月,某集团印发一份秘密级通知,要求逐级传达落实。集团下属三级企业员工屈某,平时接触国家秘密较少,保密意识不强,遂将通知发送至生产线微信工作群,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屈某被给予警告处分、扣减绩效工资处理。
案例四: 出国出境警惕间谍陷阱
李某出境旅游期间,在短视频平台直播当地风情,引起该国间谍情报机构的注意。随后该国间谍情报机构以李某作为外国人在当地直播未报备为由,将其传唤至密闭场所问询,威胁其“严重违反该国法律”,将面临刑事处罚。见李某惊慌失措,境外间谍人员强迫李某与其合作,并向李某布置间谍任务。回国后,惊魂未定的李某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了相关情况,并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对策建议
经济数据严保护。及时界定涉密经济数据属性,明确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完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环节保密管理,借阅、复制、报送、交换、提供涉密经济数据,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对知悉、接触涉密信息的企业员工进行保密提醒,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披露涉密经济数据。 组织进行保密审查。
商务谈判重保密。提前制订保密方案,将谈判方案、策略、底价作为核心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根据需要将谈判成员限定在最小范围,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加强保密教育和监管。按统一口径披露信息,未经授权不得随意表态。如遇到重大问题需要远程向单位请示的,要采取保密措施。
对外宣传需谨慎。对拟公开宣传报道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内部敏感信息。投寄稿件、接受采访、发布自媒体信息等,通过本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对媒体记者进行保密提醒,明确宣传报道的保密要求。
委托服务事贵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中介服务活动,应对受委托机构进行保密资质审查。一般不得委托境外机构、中外合作机构、境外参股或注入资本的机构承担涉密服务业务。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要签署保密协议,并对参与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向受委托机构提供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文件资料时,应按程序履行报批和登记、签收手续,并作出保密提醒。
出境防谍保密须知。出境前,事先了解当地安全保密形势,掌握相关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不携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的载体出境;保持高度警惕,对陌生人员不轻信、不盲从,勿随意暴露工作单位、岗位等敏感信息,不与任何人谈论国家秘密及敏感事项;坚持立场原则,自觉抵御各种拉拢、收买和策反行为;收到境外政治类宣传品,做到不理睬、不答应、不上钩;遇到敌对势力组织的、以我国政府为目标的集会、游行,不要围观,更不得参与;发现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有刺探、收买、策反等企图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联系寻求帮助。;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应当及时向我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策划丨保密办、宣传部(团委)
来源丨保密观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