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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城轨公司】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 | 纪法加油站:违反工作纪律篇

2026-05-07 00:2700中铁十五局集团城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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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工作纪律篇

一起来学习吧

01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列出负面清单,明确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


党员、干部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是自己的本分。但在实际中,有的党员、干部对本职工作不上心、不尽心,对于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抓得不紧不实,得过且过,抛荒了自己的“责任田”。如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晓敏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任职期间,对该局负责实施的项目不安排部署、不督导检查,导致336万余元专项资金长期闲置,部分项目实施不力,严重影响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此外,黄晓敏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相应处分。

类似问题尽管存在于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会贻误党的事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党员、干部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尽责,把对党忠诚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


“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

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如何区分


同样是落实不力,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在认定中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一是违纪主体不同。前者的违纪主体既可以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也可以是普通党员干部,而后者的违纪主体通常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落实不力的相关决策部署的层级不同。前者落实不力的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单位内部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而后者落实不力的必须是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实践中,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工作中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违纪行为,如果其落实的上级部署不是党中央作出的涉及全局的决策部署,则不宜将相关行为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更适宜。三是危害后果不同。前者影响了党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而后者危害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政治危害性大,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02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相关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问题表现


此类问题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党员或党组织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以提供,目的是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或者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指鹿为马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并没有完成任务,等等。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干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党员或党组织明知情况不实,明知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属说假话、报虚假情况,以达到共同掩盖问题、隐瞒实情的目的,这比第一种行为更加严重,因此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与“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如何区分


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与《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区别,主要是报告的内容不同。前者强调的是工作层面内容上的报告,归根结底是工作作风不实的表现,背离了实事求是的要求,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后者所规定的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具有特定的内涵,是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具体表现,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党组织或者党员干部有此作为,说明其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淡薄,违反了党章要求,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03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泄露组织秘密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分两款对泄露组织秘密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相关规定


“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无论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等工作,都有严格的保密纪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监督执纪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要给予处理处分。


案例警示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是党员干部的义务,也是党纪国法的要求。梳理相关案例发现,一些党员干部失泄密甚至利用工作秘密谋取私利的案件仍有发生。有的打探、泄露尚未公开事项,如贵州省贵阳市委原常委、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孙绍雪“打探审计事项”;中粮集团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姚专“打探审计、巡视等尚未公开事项”;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于绍文“泄露纪律审查工作秘密”;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郑成渝“泄露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尚未公开的事项”等。还有的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如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原司长吴奇修“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原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稽察特派员李国勇“私自留存涉密材料”等。

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党的秘密的极端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的保密责任,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守口如瓶,自觉筑牢保密防线。

素 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 辑:纪委办公室(信访审理室)

审 核:纪委办公室(信访审理室) 党委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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