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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治海威(第166期) | 大型企业如何更好地理解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时做好风险预防?

   2026-02-25 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机械网20
导读

法治海威(第166期) | 大型企业如何更好地理解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时做好风险预防?

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六期

法制宣传日

为进一步提升

公司全员依法合规意识

强化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公司开设“法治海威”专栏

聚焦企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合规风险

宣传新法新规 普及法律知识

夯实法治能力 展现建设成果

营造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良好氛围

以期提供工作借鉴和参考


本期为第一百六十六期:

大型企业如何更好地理解适用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及时做好风险预防?

1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要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为中小型企业。

2

典型案例


案例 1:武汉某建设集团与湖北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情:双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 “参考工程进度款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材料款”。混凝土公司按约供货并结算,建设集团以未收到业主回款为由拒付剩余货款。混凝土公司起诉,一审法院认定 “背靠背” 条款无效,判决建设集团支付货款及利息;建设集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裁判要点:该条款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小微企业,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强制性规定及公平原则,应属无效;付款条件不受该条款阻却,建设集团应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 2:山东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与淄博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晋 0403 民初 6583 号

  • 案情:合同约定 “相关费用应在建设单位工程款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方才支付货款”。工程已竣工交付,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以未收到建设单位付款为由拒付,混凝土公司诉至法院。

  • 裁判要点:该 “背靠背” 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最高院批复,被认定无效;结合合同中 “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 95%,余款三个月内付清” 的约定,判决建设工程管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3

核心问题


  • 举证责任与履约义务:即使条款未被直接认定无效,总承包单位也需证明已积极向第三方主张债权、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否则可能被视为 “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付款条件自动成就。

  • 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效力:“背靠背” 条款无效不导致合同整体无效,总承包单位仍需按合同其他有效条款及法律规定履行付款义务,避免因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4

管理建议


新修订的《条例》为 2020 年颁布后的首次重大修订,已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有“对大型企业付款要求更严格,对中小企业的权利保障更有力”的突出特点,公司作为大型企业做好合同管理的合规风险防范尤为重要。

(一)付款期限

《条例》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但是,在建筑施工领域,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支付等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的付款期限约定,可不受60日的限制。

(二)付款条件

一是《条例》明确禁止“背靠背”条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或“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即合同范本中不得再使用“背靠背”条款,在针对中小企业合同范本中要移除“背靠背”条款。二是《条例》明确规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以此为理由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在《条例》修订后,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应从乙方违约角度考量,掌握不予支付的正当理由,对于确无合理拖欠理由的,应及时与对方签订付款协议。

(三)支付方式

《条例》新增,经明确约定可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同时,要求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所以,若需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采取自愿原则,一是可在招投标文件内明确支付方式包括非现金方式的付款方式,形成对方自愿接受的客观事实,避免“强制”之嫌。二是建议在合同内容中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自愿同意甲方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等类似表述。

(四)审计条款

《条例》规定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大型企业不得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所以,《条例》并不完全禁止在双方自愿且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以审计结果作为付款条件,建议在招标文件、合同范本中设置相关条款予以明确。

(五)保证金收取

《条例》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大型企业应当接受。大型企业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六)逾期付款利息

《条例》规定,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 18.25%)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公司在与中小企业订立合同时要明确写明逾期付款利息,主动将逾期利息约定为最低标准,即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于支付压力大、逾期较严重的,建议以支付部分款项为契机及时与对方签订付款计划,避免未做约定情况下直接适用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

5

责任承担


(一)企业主体责任

违反《条例》将面临承担日万分之五的高额逾期利息,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遭受“限制性”处罚;违规信息将强制纳入企业年报公示系统及公共信用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并可能被列为失信主体,同时监管部门可采取警示约谈、公开通报、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

(二)管理人员责任

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面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违反《条例》规定,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 源 | 战略发展部(法律风控部)

责 编 | 李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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