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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诚信315,守护你的365

   2026-03-21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00
导读

诚信315,守护你的365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提/升/消/费/品/质·

315消费者权益日

让消费者对消费内容更满意


又到一年315

以下这些消费场景是不是似曾相识?

碰到了是否会手足无措?



除了上述场景

下边这些霸王条款,是不是也似曾相识?

↓↓↓


这些霸王条款

我们有权直接拒绝!

那遇到消费纠纷

到底应该如何有效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明确的

全流程维权指南

教你从容应对

1固定证据。消费者务必保存订单或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宣传页面、实物照片或视频、检测报告、沟通录音等证据,这也是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


2协商和解。消费者可以直接联系商家或平台,清晰说明情况提出退货退款、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合理诉求。双方自行协商和解能够最大程度节约维权成本。


3投诉举报。如消费者遇到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商家存在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时,首先可以拨打 12315 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4调解或仲裁。消费者可以申请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的,则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司法诉讼。如以上办法都未能解决双方争议,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网络购物收货地法院起诉。法院将提供立案指引、诉讼指导、司法救助,切实降低维权门槛。



另外

在消费过程中守住以下3点

也能确保消费不上当

维权不吃亏


理性判断,不盲目跟风

生活中,“速效美白”“根治疾病”“终身保修”“超低价秒杀”等宣传话术层出不穷,尤其在保健食品、化妆品、家电维修、直播带货等领域尤为突出。

请大家牢记:凡是夸大功效、承诺“百分百见效”、诱导冲动消费的,一定要多留个心眼。购买前看清资质、核对信息,不被各类营销噱头带偏节奏,理性消费最安心。


细看标签,不买“三无”产品

无论是食品还是日用品,选购时只需多花3秒钟:看生产厂名、厂址、看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看产品合格证明。舌尖上的安全、身边的用品安全,就藏在这几个小细节里。来源不明、标签不全、无资质标识的产品,价格再低也不要买。



保留凭证,不私下交易

直播网购、外卖点餐、线上预约已成为日常,但纠纷也易发多发。请记住三个关键点:选择正规平台、不私下转账、不脱离平台交易,避免资金安全风险;收到商品第一时间验货,发现货不对板、质量问题等,及时沟通反馈;订单截图、支付记录、聊天记录、发票凭证妥善保存,这些都是日后维权最有力的依据。



是不是还担心维权没有可借鉴案例?

法治鹭上贴心送上

典型案例

· 虚假宣传

被判“退一赔三”

【法官提示】

医疗美容绝非法外之地,夸大宣传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医疗机构宣传的排名荣誉、医生资质、从业年限、师承背景等内容,是对消费者的明确承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切勿轻信“顶尖专家”“排名第一”“永久效果”等噱头,务必核验机构资质、医师执业信息、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妥善保存广告截图、宣传资料、诊疗记录、缴费凭证、沟通记录、损害鉴定报告等全套证据。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销售假冒商品

消费者可主张十倍赔偿

【法官提示】

食品安全无小事,法律对食品安全实行“四个最严”要求,过期、变质、三无、标签虚假均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保留购物小票、实物、支付凭证、检测报告、照片视频等证据,即可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最低赔偿金额为1000元。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品撤柜不供货

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商场租赁柜台消费时,应注意区分实际经营者与场地出租方,仔细核对预定单、收据上的经营主体与印章信息,明确合同相对方。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应按照约定足额供货;长期缺货、撤柜停业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从舌尖安全到指尖交易安全

从线下商超到云端购物

消费或许有“坑”

还需时时注意

法治鹭上提醒您

消费纠纷先取证,沟通协商有依据

学法懂法守权益,依法维权更有力

诚信315,守护你的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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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网络

制作 | 吴静

责编 | 林榕 谢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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