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送暖,法护芳华。为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提升依法维权意识与能力,中铁一局二公司工会联合法规部开展女职工权益普法宣传,引导广大女职工懂法、知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以直观易懂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治温暖,让法治成为女职工安心工作、幸福生活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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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
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或者说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等。
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五个方面来了解:
女职工的政治权益,主要体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女职工组织代表女职工参政议政,并为女职工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组织女职工参与国家事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坚持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并保证她们参与讨论企业生产、生活和改革等重大问题,以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坚持在使用和提拔干部上男女平等,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选拔和培养女干部等。
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为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等规定。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体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配合和监督企业做好保障女职工各项权益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主要体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男女平等、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教育和帮助女职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在家庭和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发挥女职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与一切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等内容。
女职工的人身权益,主要是通过积极参与侵害女职工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督促有关行政、司法部门严格处理有关女职工的侵权案件,及时了解女职工的呼声,帮助解决女职工所遇到的困难,使女职工的各项人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从两个方面来了解:
由于女职工存在与男职工不同的特殊生理,因此,在劳动中需要特殊保护。一方面,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别,决定了女职工不宜从事重体力劳动;另一方面,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四期”的生理变化,在此期间需要特殊保护。
现实中仍存在性别岐视现象,女职工身兼双重甚至多重社会角色,在精力和体力方面承受着特殊压力,这些都决定了要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内容。
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它主要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及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以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保障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的下一代。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母性,即保护女性机能,如“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2)规定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如孕妇、乳母禁止加班加点及不做夜班等;
(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4)女性与男性有同等就业机会,同工同酬。
女职工在工作中应该享有哪些权益保护?
劳动就业保护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福利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独立待遇。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歧视女职工。
生育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通过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知识培训、开展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健康检查、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等方式,加强女职工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劳动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哪些?
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调解
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仲裁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
诉讼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一步,中铁一局二公司工会、法规部将持续聚焦女职工群体需求,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和维权服务活动,不断扩大普法覆盖面,强化女职工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切实为职工撑起法治“保护伞”,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正能量。
来源:公司工会、法规部
编辑:郑怡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