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白凤英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白凤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被告人白凤英全部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凤英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电业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局长,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兼改革办主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职工入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凤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违法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表现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白凤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白凤英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单位50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