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4年,被告人寇伟利用担任云南省漫湾发电厂党委书记、厂长,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董事长,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副部级领导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4亿余元。
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寇伟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905万余元。
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寇伟利用担任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决定由澜沧江水电公司为下属多种经营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用于购买股票和投资证券,后投资亏损。为掩盖违规担保及亏损事实,寇伟伙同他人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方式套取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电站建设资金共计人民币1.38亿余元,其中5593万余元资金被寇伟等人非法占为己有,8261万余元资金用于弥补前期亏损等,造成国有财产特别重大损失。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寇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以及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寇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寇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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