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国铁建创建世界一流法治企业要求,
推进法治工作精细化管理,
强化全员法纪意识,
有效防范法律合规风险,
实现以案促管、以案明纪,
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期
临时用地监管严,违规使用责任大
施工临时用地,主要指施工企业的项目驻地、施工便道、拌合站、预制场、取土场、弃渣场等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而临时使用的土地。我国对于土地使用的管理要求严格,处罚措施严厉,及时了解临时用地法律风险,有助于提升项目合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一、施工临时用地常见风险
(一)行政责任: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建筑;罚款;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个人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实施该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三)民事责任:恢复土地原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赔偿经济损失。
二、施工临时用地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前须依法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保所有用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未批先用”“边用边批”等违规操作。
(二)根据项目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要求,严格区分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用。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审批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用地范围,建立定期自查机制,动态核查用地合规性,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采取停工、退地、恢复原状等纠正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与负面影响。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一)坚持“未审批,不动工”的原则,不听信任何单位或相关方要求先动工的各类“保证”,不得以“承诺函”等非正式文件代替履行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坚决拒绝未审批先施工。
(二)着重审查相关临时用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确保主体合法、临时用地权属无争议之后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三)针对临时用地续期手续或重新审批手续办理不及时风险,建立临时用地监督管理台账,在期限届满之前,提前进行延期手续办理或者重新申请审批。
(四)项目完工后,要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并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若验收合格确认书未出具的,复垦义务视为没有履行完毕。
四、警示案例
中铁某公司某高速公路A1标项目经理部、惠某、蔡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号:(2016)赣0926刑初89号),裁判观点节选: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中铁某公司某高速公路A1标项目经理部及其分管征地工作的主管人员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98.434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该项目经理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蔡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81.534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单位中铁某公司某高速公路A1标项目经理部、被告人惠某、蔡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惠某、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是因修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某高速公路为堆放弃土而非法占用的林地,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惠某、蔡某系按单位分工履行职务行为,且案发后被告单位主动向铜鼓县林业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对非法占用的林地按设计要求进行了绿化施工,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中铁某公司某高速公路A1标项目经理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缴纳);被告人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蔡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管理启示
项目使用临时用地一旦发生违法违规情形,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导致企业及主责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各项目部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的学习宣贯,提高法律合规意识,依法合规用地,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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