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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公局二公司】廉洁提醒 | 树清风 明党纪 扬正气

   2026-04-02 中交一公局二公司00
导读

廉洁提醒 | 树清风 明党纪 扬正气

中交一公局二公司



廉洁

明节


清明将至,踏青思故,亦是倡廉正心时。今年是农历丙午马年,当乘“一马当先”之锐气,更需持“鞍辔分明”之清心。特作如下提醒:


追思守“清”。祭祖缅先,重在诚敬,倡导网络献花、居家追思等新风,让心意“在线”,让清廉“在心”。严禁使用公车、公款进行私人祭扫,莫让传统习俗变味。

踏青持“明”。春和景明,外出勿忘纪律随身,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不借踏青之名违规聚餐、收受礼品礼金。守住公私界限,方得身心自在。

用权有“节”。节日前后,尤需警惕借“人情往来”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严禁以祭奠等名义报销个人费用,或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权力姓公,一丝一毫不能私用。

齐家树“风”。党员干部当以身作则,管好家人亲属,传承清正家风,不参与任何封建迷信活动,以清廉家风涵养清明政风。


纪法链接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制度保障















《公司党内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十三款  “两报告一承诺”。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庆生、升学、开业庆典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本人作出承诺”的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第十一条十四款  礼品礼金上交登记管理。严禁公务交往中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上交到纪检部门。















来 源 | 审计监督部(纪委办公室)

供 稿 | 段晓梅

编 辑 | 段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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