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党员干部廉洁从业
禁止性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026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6年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履职用权行为,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防范工程领域廉洁风险,公司纪委结合工程领域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梳理了七大类与本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强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认真学习、严格对照、绝不触碰。
《规定》第二章 第六条:
(一)违反决策原则、程序和职责权限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投资、发放贷款、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三)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活动;
(四)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上级企业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规定》第二章 第七条:
(一)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财物,或者约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租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出租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规定》第二章 第九条: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规定》第二章 第十条:
(一)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导致过度负债;
(二)进行数据造假,掩饰企业真实状况。
《规定》第二章 第十一条:
(一)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
(二)在企业重组,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企业人员;
(三)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选拔任用企业人员。
(四)不按照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或者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企业人员;
(五)不按照要求履行重要人事任免请示报告、备案审批等程序;
(六)私自干预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原任职企业选人用人工作。
《规定》第二章 第十二条:
(一)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二)用公款支付或者向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转嫁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三)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安排;
(四)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加重基层负担;
(五)工作中喊空口号、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机械执行上级部署要求;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规定》第二章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一)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二)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三)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三重一大要牢记,个人拍板违纪律;
招标投标不伸手,指定分包是祸首;
礼金红包不能收,吃请娱乐要杜绝;
亲属包工踩红线,入股经商必追责;
履职待遇不超标,形式主义要摒弃;
职工利益扛在肩,服务基层记心间;
离职退休守规矩,三年从业有禁区;
清正廉洁守初心,履职尽责促发展。
公司党委、纪委要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2026年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提高思想觉悟,严守党纪企规,自觉接受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笃行不怠、踔厉奋发,以求真务实的作风、久久为功的定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备注:本文插图非原创,均来源于网络。
供稿部门|纪委综合室
责任编辑|杨 洋
校对审核|杨 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