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海上风电创新发展大会
暨“十五五”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研讨会
2026年5月26日 江苏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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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风电确立专属经济区经济主权:
借鉴日本立法,加快中国深远海风电开发
文/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秦海岩
日本在海洋权益拓展上作出了战略性布局。2026年4月1日,日本正式施行《关于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法律》,首次明确允许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开发海上风电。这一立法的深远意义在于,它将专属经济区,从过去以渔业为主的传统经济海域,转变为具有巨大能源经济价值的“新国土”。通过赋予海上风电项目合法的用海权利,日本不仅在法律和事实上强化了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主张,更将这片“蓝色国土”转化为支撑国家能源安全与产业升级的战略资源。这为全球沿海国家如何通过经济活动有效行使和巩固专属经济区权利,提供了参考。
反观中国,我们拥有辽阔的专属经济区,但深远海(国管海域)的风电开发却因审批机制不畅而进展缓慢。当前,项目审批面临“九龙治水”的困境:能源、自然资源、国防、交通、环保等多部门管理目标不一、协调困难,缺乏统一高效的审批流程和固定程序。一个项目从启动到核准往往需要数年,且结果充满不确定性。这种局面不仅迟滞了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也意味着我们可能错失通过实质性经济活动,来强化专属经济区主权存在和经济价值开发的机遇。
在专属经济区发展海上风电,对中国具有多重战略意义:不仅能大幅增加清洁能源供给,助力“双碳”目标实现;还能带动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等产业链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更重要的是,在专属经济区发展海上风电,可对深远海区域形成事实存在,强化海洋权益的维护与利用,确立和实现经济主权,核心战略意义远超能源本身。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包括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拥有“主权权利”。然而,权利需要以持续的经济活动来主张和维系。如果一片专属经济区仅有零星的渔业活动,其经济主权的主张是薄弱且模糊的。海上风电作为资金密集、技术先进、产业链长的现代化工业,能够在深远海形成大规模、永久性的基础设施和持续的经济产出。它如同在专属经济区上打下的一根根“主权桩”,通过实实在在的经济存在,将法律条文上的权利转化为无可争议的事实主权。这不仅能有效服务于国家能源转型,更是构筑海洋权利屏障、实现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跨越的关键举措。
因此,中国需要从国家战略高度,破解深远海风电的审批困局。
推动专项立法,明确专属经济区风电地位:应尽快研究制定《深远海海上风电开发管理条例》,在法律层面明确专属经济区内风电开发的权利、程序和管理框架,为产业投资和国家行权提供根本遵循。
建立国家级协调机制,终结“各自为政”:建议由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牵头,协调各相关部委统筹规划、审批和重大事项协调,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内部高效协同”。
简化流程,开展试点示范:选取条件成熟的专属经济区域,设立“深远海风电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推行标准化、透明化的审批流程,并为示范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积累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强化战略宣示与国际合作:将专属经济区风电开发纳入国家海洋经济战略,并积极通过国际合作与规则制定,分享中国在和平利用专属经济区、通过绿色产业开发海洋方面的实践与主张。
专属经济区不仅是地理空间,更是有待开发的战略经济疆域。海上风电就是开启这片疆域价值、并牢牢握住其主权钥匙的现代产业。中国拥有更丰富的风能资源和更完整的产业链,需要尽快理顺内部审批机制,避免因流程不畅而制约发展。加快专属经济区风电开发,已不仅是能源议题,更是关乎未来海洋主权、经济发展空间和国家综合竞争力的战略抉择。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推动深远海风电有序发展,有助于将我国的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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