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8日9时40分左右,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建设公司青海羚羊750千伏输变电工程(昆仑山-那棱格勒河西)羚羊-昆仑山Ⅰ、Ⅱ回750千伏线路工程Ⅰ标施工项目现场1L039杆塔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年9月17日,经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监察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9·8”高空坠落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核实事故发生情况。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经调查认定格尔木青海羚羊750千伏输变电工程“9·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造成的一般高空坠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概况
格尔木青海羚羊750千伏输变电工程业主单位为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建设公司,该项目羚羊-昆仑山Ⅰ、Ⅱ回750千伏线路工程Ⅰ标段导地线架设工程分包单位为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工程项目合同关系情况
2025年7月29日,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青海羚羊750千伏输变电工程(昆仑山-那棱格勒河西)导地线架设劳务分包(包1),合同编号:SGQHSBCYJYGC2500489。
(三)事故单位情况
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5月3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陈爱艳;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C00MQ8X5;注册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286号福林阁假日宾馆3001室。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3年11月27日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青)JZ安许证字[2023]000278,有效期:自2023年11月27日至2026年11月27日。
2023年8月16日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青劳贝字20236721,有效期:自2023年8月16日至2028年8月16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备案。
2023年10月26日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63032727,有效期:自2023年10月26日至2028年10月26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张海龙,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羚羊-昆仑山Ⅰ、Ⅱ回750千伏线路工程Ⅰ标段导地线架设工程项目经理。
2.谭伟,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羚羊-昆仑山Ⅰ、Ⅱ回750千伏线路工程Ⅰ标段导地线架设工程现场负责人。
3.王再军,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羚羊-昆仑山Ⅰ、Ⅱ回750千伏线路工程Ⅰ标段导地线架设工程班组长。
4.吉某某(伤者),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羚羊-昆仑山Ⅰ、Ⅱ回750千伏线路工程Ⅰ标段导地线架设工程班组成员(零时雇用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8日9时40分许,青海羚羊750千伏输变电工程(昆仑山-那棱格勒河西)羚羊-昆仑山Ⅰ、Ⅱ回750千伏线路工程Ⅰ标施工项目现场,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线路作业班组成员张海龙、谭伟、王再军、李建、吉某某前往1L039线路杆塔进行紧挂线作业。具体工作为进行导地线的架设、附件安装、收拾工器具等。9时许,在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谭伟安排吉某某登高作业,登塔作业前,吉某某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9时40分许因吉某某安全带使用不规范,从1L039杆塔坠落(高度40m左右)受伤。
(二)事故报告经过
事故发生后,伤者在送往医院途中,张海龙于上午10时23分许在网上查询并拨打了消防救援电话(电话号0979—8428871)进行报告,消防救援大队询问“是否需要救援”,张海龙回复“伤者我们已经送往医院途中,不需要救援”,随后又向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报告,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即反馈至市能源局,市能源局按事故上报程序逐级进行上报。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同班组人员李建听到碰撞声,回头看时发现工友吉某某已坠落至1L039杆塔地面,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张海龙组织施工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并安排相关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途中与格尔木市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辆汇合,将伤者转移至120急救车辆,13时许到达格尔木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医疗救援响应迅速。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10月22日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伤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进行了赔偿,善后妥当处理。
三、事故现场勘察和事故类别
(一)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为青海羚羊750千伏输变电工程(昆仑山-那棱格勒河西)羚羊-昆仑山Ⅰ、Ⅱ回750千伏线路工程Ⅰ标施工项目,事发地点为1L039杆塔(图一所示),现场勘察时,高空坠落高度约40米左右,人员坠落下方为沙地,人员坠落具体位置如图二所示,地面有伤者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帽衬帽壳已分离。
事故发生地点(图一)
示意图(图二)
(二)事故类别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高空坠落事故。
四、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吉某某(伤者),系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羚羊-昆仑山Ⅰ、Ⅱ回750千伏线路工程Ⅰ标段导地线架设工程班组成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约36万元。
(三)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约8.4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盲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履行现场核查相关安全措施的职责,在无计划、无报备、无作业票的情况下要求班组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二)事故性质
依据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估鉴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分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履行现场核查相关安全措施的职责,在无计划、无报备、无作业票的情况下要求班组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事故单位责任人员认定及处理建议(共4人)
1.张海龙,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分包范围内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36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72000元的50%),暂停其项目经理资质三个月。
2.谭伟,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班组施工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违章指挥,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处以13002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43340元的30%)。
3.王再军,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意识不强,安全能力不足,对工作现场安全措施了解不到位,对工作地点有可能存在的风险辨识不到位,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现场负责不到位,未履行班组长的现场安全职责,建议由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能源局。
4.吉某某(伤者),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班组成员,不明确现场作业的风险点,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用具,目前正处治疗康复阶段,建议由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格尔木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能源局。
七、事故教训
一是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安全发展理念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石,是保障企业稳定运营、员工生命健康的核心准则。然而,部分企业或单位却对这一理念缺乏深刻认识,将经济效益置于安全之上,在生产决策和日常运营中,未能将安全因素放在首位进行考量。这种短视的行为,使得安全工作被边缘化,为后续的安全事故埋下了隐患。二是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人员对高处作业现场的检查不细致、不深入,对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跟踪不力,导致安全漏洞长期存在。三是人员管理与培训严重不足。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作业人员对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知严重不足,安全培训缺乏针对性和实操性,安全工器具的监管使用不当,未能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导致事故发生。
八、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项目分包单位青海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痛定思痛,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意识,要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要加大安全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要督促施工从业人员严格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发生事故。
(二)项目业主单位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建设公司要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防范意识,增强对风险点的辨识,依法依规加强对本公司从业人员及外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行业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坚决杜绝凭经验、忽视安全规范等违章操作行为。
(三)行业监管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省、州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突出问题导向,主动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建设单位,要深刻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本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格尔木青海羚羊750千伏输变电工程
“9·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