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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红线内容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是铁路工程建设在工程实体和建设行为方面应当严守的底线。质量安全红线分为工程实体方面红线和建设行为方面红线。
(一)工程实体方面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强度不足,或衬砌背后存在严重脱空。
2.隧道不按设计和规定的方法、安全步距开挖;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对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3.路基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深路堑高陡边坡坡率达不到设计要求。
4.桥梁、站房、雨棚等桩基出现Ⅲ、Ⅳ类桩。
5.桥梁混凝土强度不足;预应力张拉、压浆不满足设计或验标要求;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耐久性的空洞、露筋等严重缺陷。
6.桥梁、站房、雨棚钢结构一级焊缝、构件、紧固件质量不合格。
7.现浇梁支架、连续梁挂篮及缆索吊机系统、扣挂施工系统等大型临时辅助施工设施未经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专项设计,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斜拉桥、悬索桥、拱桥等特殊结构桥梁未按照设计文件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开展施工监测。
8.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大型机械设备(架桥机、提梁机、塔吊等)未经验收合格或超过检验有效期使用的,或不按专项方案拆除。
(二)建设行为方面
1.转包或违法分包。
2.监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旁站或现场随意签认。
3.伪造、篡改或人为修改原始勘察、试验、检测、监控量测、混凝土拌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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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参建单位责任
1.严格施工工艺,强化现场管控,防止发生红线问题。
2.将红线管理要求纳入日常管理。
3.开展红线问题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整改销号并动态更新。
4.对分包单位和物资设备供应商开展红线管理和考核。
5.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真实性终身负责,严禁数据造假、缩减检测频次等行为。
(三)参建人员责任
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质量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物资管理人员、试验检测负责人、作业队伍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红线管理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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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集团红线管理督查与
处理规定
国铁集团成立专项督查组,由国铁集团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抽调建设单位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为组员;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1次专项督查,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督查。督查按照“四不两直”原则开展,坚持现场检查、内业资料检查和实体质量抽检相结合,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工程实体与建设物资质量检测。
国铁集团专项督查发现的红线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全路信用评价、施工图评价0.5~4分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接受1~12个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暂停接受6~12个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理。拟给予全路信用评价、施工图评价扣分等处理的,由各专项督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拟给予暂停接受投标处理的,由工程监督局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由建设部报国铁集团同意后实施。
2.对给予暂停接受投标处理的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求相应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检测等人员清出该建设项目;情节严重的,1~3年内不得在国铁集团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在国铁集团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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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国铁集团工程监督局和建设单位要设立红线管理投诉举报电话,针对举报问题进行查处。对施工人员蓄意、恶意、故意制造偷工减料等问题并敲诈勒索,施工单位主动报告、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经查实后,对参建单位可酌情减轻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前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号)同时废止。


本期编辑:卜双玲
本期审核:朱留洋 崔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