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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路桥集团】关于政绩观偏差和错位问题处理的部分纪法依据

   2026-04-25 陕西路桥集团00
导读

关于政绩观偏差和错位问题处理的部分纪法依据

陕西路桥集团
· 纪法加油站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领导干部下基层要接地气,轻车简从,了解实情,督查落实,解决问题,坚决反对作秀、哗众取宠。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一章第七条: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确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来   源:中国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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