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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杂志社】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十四五”实践与“十五五”优化方向

   2026-02-28 中国能源杂志社20
导读

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十四五”实践与“十五五”优化方向

中国能源杂志社

摘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是我国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核心政策工具。基于政策演进梳理与实证数据分析,本文系统研究了“十四五”期间该制度在国家、省级、电网及消费端的实施成效: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与发电量实现跨越式增长,“三弃”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跨区域资源配置能力显著提升,市场化消费格局初步形成。同时,制度实施仍面临绿色电力供需不确定性加剧、权重责任分解落实力度不足、多元制度衔接协同不够顺畅,权重指标设定与区域适配性有待优化等现实挑战。结合“十五五”时期可再生能源电力进入高比例发展和非电利用快速增长的新阶段特征,从拓展覆盖范围、优化指标设定、深化机制协同、完善责任体系、适应“双控”转型五个维度,提出制度优化路径,为“十五五”政策设计与能源转型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与决策参考。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优化路径;碳达峰

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演进及实施成效

(一)政策演进

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洁、低碳、安全、可持续的鲜明特征,是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实现绿色发展的战略选择。“十三五”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水平持续提升,装机规模与发电量跃居世界前列,但受其间歇性、波动性以及电力市场机制不完善、电网输送能力不足、负荷分布不均衡等因素的制约,“弃风弃光弃水”问题时有发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成为能源转型的关键瓶颈。

为破解消纳难题,我国逐步构建起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为核心的政策体系。2006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订)奠定了权重制度的法律基础,明确提出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目标及优先调度的要求;2017年制定的《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与2018年制定的《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长效机制建设的方向;2019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正式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消纳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市场化、法治化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

“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持续完善。2021年起实施年度权重滚动发布机制,明确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和次年为预期性指标;2022年,推进绿证与消纳权重核算衔接;2023年,调整激励性指标设置,强化物理电量与绿证的双重核算作用。2024年,增设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消费比例完成情况以绿证核算。202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将消纳责任权重从“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为制度实施提供了刚性保障。7月,进一步扩大增设钢铁、水泥、多晶硅行业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10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消费端”与“消纳端”双维度全面构建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体系,通过精细化责任分工与市场化机制设计,为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与实施,形成了“国家统筹、省级落实、市场驱动、多元协同”的制度框架,为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策预期。

(二)实施成效

1.国家层面:可再生能源电力规模化发展成效显著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的刚性约束与政策引导,推动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十四五”以来,我国风光发电装机容量由2020年的5.3亿千瓦增加到2025年的超过18亿千瓦,年均增速约27.7%,贡献了“十四五”以来全国80%的新增电力装机。截至2025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总装机超过23亿千瓦,在全国发电总装机中占比由40%提升至60%左右,其中,常规水电装机3.84亿千瓦、抽水蓄能0.66亿千瓦、风电装机6.2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1.8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0.48亿千瓦。202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约4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38.5%“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达到1.78万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电力消费量增量的62%,超额完成“十四五”确定的50%的增量占比目标。我国风光发电量在全社会用电量的占比由2020年的9.7%提高到2025年的23%左右,占比年均提高超过2.5个百分点,其中,风电和太阳能年发电量超过2.3万亿千瓦时,达到2020年的三倍,超过同期全国第三产业用电量或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

“十四五”期间,全国非水电消纳权重逐年稳步提升,年均增长率达到16.2%,是总量权重增速(5.1%)的3.2倍,四年间总量权重提升6.4个百分点,非水权重提升9.4个百分点,风电、光伏等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成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动力。

在利用率方面,2024年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分别为95.9%96.8%2025年分别为94.0%95.5%“三弃”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为实现“十四五”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2.省级层面:差异化发展与责任落实协同推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自身资源禀赋、负荷增长、电网条件等因素,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约束下,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建设。在资源富集地区,西北、华北、东北等区域大力发展风电、光伏项目,打造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基地;在负荷中心地区,中东部省份通过就地开发与跨省区购入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消纳责任落实。部分省份通过制定地方性实施方案,细化责任主体、优化消纳路径,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如青海的“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江苏的分布式光伏推广、广东的绿电交易试点等,推动了区域能源结构的优化。

总量权重方面,2024年总量权重超过50%的省级行政区域达到五个:云南(79.1%)、青海(77.2%)、四川(74.5%)、甘肃(53.3%)、广西(52.4%);权重比例位于30%50%的省级行政区域数量接近一半,包括:吉林(39.8%)、黑龙江(37.7%)、内蒙古(29.6%)等;权重水平低于30%的省级行政区域包括:山东(24.2%)、江苏(25.3%)、浙江(25.8%)等。2020年~2024年间,96.7%的省份实现总量权重正增长,100%省份实现非水权重正增长,各省级行政区域总量权重和非水权重提升幅度平均达到5.4个百分点和9.7个百分点。河南、海南、河北、广西、甘肃位列我国省级行政区域非水权重增长排名前五名,分别提升16.4个百分点、14.7个百分点、12.7个百分点、12.5个百分点和12.5个百分点。

3.电网层面:输送能力与配置效率持续提升

为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落实,电网企业加大跨区域输电通道建设力度,提升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与调控能力,功能定位上加速向可再生能源优先转型。“十四五”以来,先后建成首条“风光火储一体化”特高压工程“陇东山东”工程,探索出了新能源大基地科学配置的新路径;首条“沙戈荒”新能源大基地外送通道“宁夏湖南”工程成功投运;西南水电新增三条电力送出通道。跨区特高压直流通道输送清洁能源占比从“十三五”末的不足40%跃升至2024年的近60%,年输送清洁能源电量高达4200亿千瓦时,较“十三五”末增长70%,实现了西北、西南等送端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向中东部受端地区的高效输送。同时,电网智能化改造与调度运行优化同步推进,智能微电网、储能电站等调节资源加快部署,电网对间歇性可再生能源的适应能力显著增强。跨区域通道利用率持续提高,部分通道可再生能源消纳比率大幅提升,为可再生能源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提供了关键支撑。

4.消费端:市场化消费与责任意识全面增强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推动消费端形成“绿色用电”的良好氛围,新能源电力消费规模与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在责任约束与政策激励下,工商业用户、重点用能单位等消费主体主动参与绿电消费的意愿不断增强,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快速扩大。2020年全国约25%的新能源电量参与市场交易,2025年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超万亿千瓦时,占新能源总发电量的近60%,市场化成为新能源电力消费的重要途径。

绿证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激发了绿电消费潜力。2023年绿证核发实现全覆盖,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与绿电交易、碳市场逐步衔接,为消费主体履行消纳责任提供了灵活路径。消费端责任意识的提升与市场化机制的完善,形成了“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良性循环,推动了新能源电力消费从“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的转型。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

(一)绿色电力供需不确定性加剧

“十四五”以来,受电力供需形势变化、能耗双控政策调整、水电来水波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绿色电力供需平衡难度加大。在送端地区,随着新能源电价总体下行,叠加可再生能源消费不计入能耗双控考核,部分送端省份新能源外送意愿下降,在年度电力交易中出现因价格分歧导致外送交易无法达成的情况。

水电发电能力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剧了供需波动。近两年,全国近半数省份水电发电量同比波动超过10%,部分年份水电发电量甚至出现负增长,导致部分水电消费大省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压力增大。此外,新能源项目开发节奏与电网建设进度不协调,部分地区存在“源强网弱”的问题,也对供需平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的稳定实施带来挑战。

(二)权重责任分解落实力度不足

权重责任分解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落地的关键环节,但当前仍存在“责任下沉不充分、主体覆盖不全面”的问题。在制度实施初期,由于新能源市场化程度较低,电网公司承担了绝大部分新能源消纳责任,成为省级权重考核的主要责任主体。尽管2021年以来电力市场改革加快推进,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绿电交易试点启动,但权重责任向终端用户下沉的进度仍滞后于预期。

部分省份尚未建立清晰的责任分解机制,重点用能单位、工商业用户等消费主体的消纳责任未明确落实,导致责任仍集中于电网企业与少数市场主体,未能形成“全社会共担”的良好格局。此外,针对自备电厂、售电公司等不同类型责任主体的考核规则不够完善,部分主体消纳责任履行缺乏有效的约束,影响了制度的整体实施效果。

(三)多元制度衔接协同不够顺畅

当前,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与能耗双控、碳核算、绿电交易、储能发展等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仍存在堵点。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的背景下,部分地区仍存在“重能耗指标、轻绿色消费”的倾向,削弱了消纳责任权重的激励作用。

绿证与碳核算机制的衔接机制尚不完善,绿证的环境价值未能充分体现,影响了绿证市场的活跃度。此外,储能作为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的关键调节资源,其发展规模、运营模式与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的协同性不足,储能配置与消纳责任履行的挂钩机制尚未建立,未能形成“源网荷储”协同推进的合力。

(四)权重指标设定与区域适配性有待优化

尽管权重指标设定遵循“目标导向、逐步提升、实际出发、合理有序”的原则,但在区域差异化适配与动态调整方面仍存在不足。部分资源匮乏、负荷密集的中东部省份,由于本地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有限,过度依赖跨省区绿电输入,而跨省区交易的价格机制、输送通道等约束因素较多,导致消纳责任权重完成压力较大。

部分资源富集省份则面临“消纳空间饱和”与“权重指标持续提升”的矛盾,新能源项目开发与消纳能力不匹配的问题依然存在。此外,权重指标未能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的发展需求,当前权重核算主要聚焦电力消费,对可再生能源供热、供气、制氢等非电利用领域的覆盖不足,与“十五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多领域利用的发展方向不相适应。

三、“十五五”时期政策趋势展望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时期,可再生能源将继续秉承“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的方针。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作为能源转型的核心政策工具,需结合新形势、新目标,在覆盖范围、指标设定、机制协同、责任机制、适应“双控”转型等方面持续优化,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支撑。

(一)拓展覆盖范围:纳入非电利用及行业扩容

现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对非电领域缺乏明确约束,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工业供热、交通燃料等领域的应用进展缓慢。建议“十五五”期间,逐步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全流程管理机制,将非电消费纳入目标体系,既为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非电领域的应用提供政策支撑,又为未来非电领域规模化发展预留空间。可再生能源制氢可联动钢铁、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脱碳,生物燃料可助力交通领域的绿色转型,有助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全产业链发展”,最终形成“电力+非电”协同脱碳的格局。

建议将“重点用能行业”作为权重制度实施核心,先对电力消费目标明确过渡期限并开展监测考核,待非电统计核算体系完善后,再逐步覆盖非电消费目标。同时,鼓励企业在“最低目标”之上自主提升消费比例,支持地方对政府部门、国企提出更高要求,体现“强制底线+自愿提升”的灵活导向和政策实施的科学公平要求。

(二)优化指标设定:提升科学性与区域适配性

1.构建“全国统筹+区域差异化”的指标体系

“十五五”期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设定,需兼顾全国碳达峰目标与区域发展实际,在全国统一目标的框架下,进一步细化区域差异化指标。针对资源富集地区,适度放缓权重提升幅度,重点考核消纳利用效率与跨区域输送贡献;针对负荷中心地区,合理提高权重指标,激励其扩大绿电输入与本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针对资源匮乏地区,建立“绿电输入+非电利用”的权重完成路径,科学兼顾域内、外资源开发利用。同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区域电力供需、电网建设、可再生能源发展等实际情况,每年对权重指标进行评估与调整,确保指标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2.强化消纳权重与消费权重的协同

“十五五”期间,需进一步完善“消纳权重+消费权重”的双重权重体系。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聚焦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物理接纳能力,引导各地加强电网建设与调度优化;消费权重聚焦用能主体的绿色环境价值消费,推动责任向终端用户下沉。

消费权重指标设定将以全国统一标准为基础,结合重点用能单位、高耗能行业等不同主体的能耗水平与减排潜力,实行差异化要求。高耗能行业消费权重在省级消纳权重的基础上适度上浮,强化其绿色转型责任;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强制消费机制,明确最低的绿电消费比例;普通工商业用户则通过激励政策引导其主动参与绿电消费,形成“强制与激励结合、全面覆盖与重点突出”的消费责任体系。

(三)深化机制协同:衔接碳市场与绿证交易

1.强化绿证在权重核算中的核心作用

“十五五”期间,绿证将成为权重完成的核心计量凭证,实现“证电合一、以证核算”。同时进一步完善绿证的核发、交易、核销机制,扩大绿证覆盖范围,可将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非电利用项目全部纳入绿证的核发范围。此外,建立绿证跨区域交易平台,打破省域壁垒,实现绿证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明确绿证作为权重完成的唯一环境价值凭证,消费主体通过购买绿证即可履行消费责任,简化权重核算流程。同时,优化绿证定价机制,推动绿证价格与碳价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价格联动,充分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激发市场主体的购买意愿。

2.推动权重制度与碳市场深度衔接

建立消纳责任权重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同机制,将权重完成情况与碳配额分配挂钩。对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地区与企业,给予碳配额奖励;将绿证纳入碳足迹核算体系,企业购买的绿电与绿证可用于产品碳足迹认证,以降低产品的碳强度,提升市场竞争力。通过“权重约束+碳市场激励”的双重机制,形成“绿色消费碳减排政策激励”的良性循环,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与碳减排目标的协同推进。

(四)完善责任机制:强化考核与激励约束

1.健全责任分解与考核体系

“十五五”期间,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全面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权重责任向终端用户下沉。省级部门需分解权重至地市。电网企业需保障跨省输送,通过加大投资解决弃风弃光的硬件瓶颈。交易机构需披露交易信息,提升消纳过程的透明度。用户需直接履行消纳责任。既要避免省级主管部门单打独斗,又要通过电网企业的组织作用与交易机构的数据支撑,确保消纳目标从宏观政策落地为微观行动。在考核方式上,实行五年规划期的“年度考核+中期评估+期末总评”的全周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完成权重的主体,采取约谈、通报、市场化惩罚等措施。

2.强化政策与技术支撑

加强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平台,实现物理电量、绿证交易、非电利用等数据的实时监测与共享。同时,加大对储能、智能电网、虚拟电厂等调节技术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配置储能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并推动跨区域输电通道建设与权重指标衔接,明确通道可再生能源输送比例要求,提升全国范围内可再生能源优化配置能力。

(五)适应“双控”转型:聚焦碳排放总量与强度目标

“十五五”期间,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的转变将全面落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需主动适应这一转型,将碳排放控制目标作为权重指标设定的核心依据。权重指标设定需充分考虑区域碳排放强度下降要求,对碳排放强度较高的地区,适当提高消纳责任权重,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降低碳排放水平。

同时,建立权重完成情况与碳排放强度考核的联动机制,将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作为碳排放强度核算的重要扣减项,鼓励地区通过扩大可再生能源消费实现碳排放强度的下降。通过权重制度与碳排放双控的深度融合,推动能源转型与碳减排目标同向发力,为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四、结论

“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跨区域优化配置与市场化消费,在国家、省级、电网层面以及消费端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同时制度实施仍面临绿色电力供需不确定性加剧、责任分解落实不足、多元制度衔接不畅、指标适配性有待优化等问题,需要在“十五五”期间进一步完善。

“十五五”是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时期,消纳责任权重制度需以“拓展覆盖范围、优化指标设定、深化机制协同、完善责任体系、适应双控转型”为核心方向,将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纳入核算范围,构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强化与碳市场、绿证交易的协同衔接,全面落实终端用户消费责任,为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供稳定、高效的政策支撑。通过制度的持续优化与创新,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新阶段,助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改能源(2018)1575号)[Z].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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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希良,周丽.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政策体系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3,33(8):23-31.

作者简介

陶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能源经济和产业发展机制、能源资源与环境战略、规划和政策系统优化研究



文章来源 

本篇文章发表于《中国能源》杂志202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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