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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航局城交公司】“五一”节廉洁提醒|守住廉洁 过好“廉节”

   2026-05-04 中交一航局城交公司30
导读

“五一”节廉洁提醒|守住廉洁 过好“廉节”

中交一航局城交公司

“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纠“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一航局纪委提醒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崇廉拒腐、尚俭戒奢,不断增强严守规矩、不逾底线的政治自觉。现将节日期间有关纪律要求作出提醒。





不准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

违规情节: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涵盖货币、物品、金融产品以及可以折算为货币或需要支付货币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本人职权相关联、与其公正履职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收受对象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亦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所赠。此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亦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实践中,违规受礼行为具有鲜明节点特征,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必须抓早抓小、及时纠正,警惕由风及腐,防止演变为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


追责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收受财物达到法定数额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受贿罪等刑事责任。






不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贷款

违规情节: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数额较大的钱款用于个人或家庭购房、购车、子女教育等用途;长期或经常性借用车辆;借用房屋供家庭或特定关系人居住;以及借用电脑、相机等具有较大价值的财物。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述行为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上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无论出于现实需要还是贪图享乐、占小便宜,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即构成违纪。


追责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若获取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则可能认定为受贿,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规情节: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本条规定的行为既包括接受对方安排活动,也包括为对方提供活动安排,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均属于违纪行为。违规吃喝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不吃公款吃老板”,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或转入企业内部食堂、私人会所等隐蔽场所接受吃请。接受这些活动安排,容易在“饭局”“酒局”中迷失自我,错把“围猎”当真情,陷入人情大网,从人情往来滑向利益输送。


追责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违规吃喝背后涉及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问题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涉嫌受贿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不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违规情节:

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是否实际获利在所不论。有的干部为了规避规定,隐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或到境外注册公司及投资入股。利用分管分包、采购、招投标等职权,为亲友、特定关系人承揽本单位项目,或向其采购物资设备,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重要内容。


追责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警告直至撤职等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涉及贪污、受贿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准插手干预干部选用、工程分包、物资采购

违规情节: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包括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项目,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以及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等事项。违规干预行为通常发生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领域,特别是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利用职权向分管的人力资源、合约、物资等部门“写条子”,指定分包队伍中标、供应商入围、员工提拔,或违规设置倾向性招标条件、提前泄露标底及评标信息等,均属该禁止行为。


追责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23年修订《条例》时,已将适用范围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展至全体党员,并删除“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限制要求,释放全覆盖规制、零容忍查处的强烈信号。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违规情节: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按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利用审批工程量、工程款支付、变更签证、竣工结算等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好处;将个人消费费用由乙方或下属单位报销;违规占用公房、公车或要求乙方无偿提供劳务、装修、搬运等服务;利用掌握的内部信息以权谋私等,均属违规滥用职权行为。


追责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及相关条款,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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