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
law
为进一步提升
公司全员依法合规意识
强化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公司开设“法治海威”专栏
聚焦企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合规风险
宣传新法新规 普及法律知识
夯实法治能力 展现建设成果
营造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良好氛围
以期提供工作借鉴和参考
本期为第一百七十六期: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
致税款抵扣失败
能否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0日,某绿化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机械作业施工合同》,约定绿化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款为含税价格,工程公司需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权益归绿化公司。
上述工程完工交付后,工程公司未按时开票,直至2024年7月11日才开具七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绿化公司收到发票后,按正常流程办理了进项税款抵扣手续。2025年5月25日,税务机关认定该七份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作出“已抵扣暂不转出”决定,导致绿化公司无法正常抵扣税款,产生了额外的税款支出损失。
绿化公司认为,税款无法正常抵扣系工程公司发票不合规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工程公司赔偿税款损失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为含税价格,原告绿化公司已履行相应工程款支付义务,被告工程公司则负有向原告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保证原告可依法正常抵扣进项税款的合同义务。后被告虽向原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被告自身原因,案涉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办理进项税款抵扣,由此产生相应税款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对因其违约给原告绿化公司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进项税额是企业购进货物、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是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合规进项税额可直接抵扣销项税额,是企业合法降低税负的重要途径。
商事交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乎企业权益与成本,交易双方应恪守诚信、履行义务。开票方需按规定及约定,及时开具真实合规发票,避免因自身问题导致发票异常;受票方应强化风险意识,合同中明确发票相关约定,收到发票后及时查验,出现抵扣问题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来 源 | 日照东港法院
责 编 | 李新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