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
节前常提醒
廉洁伴我行
廉洁提醒
劳动最光荣,清廉最可贵!2026年“五一”劳动节将至,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在此提醒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切实守住“廉洁关”,时刻紧绷“纪律弦”,共同营造文明祥和、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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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里有话,话里有纪
01
小意思?大问题!
变相的“礼尚往来”背后隐藏着“人情腐败”,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对“腐蚀”的警觉,杜绝披着“正当人情往来”外衣,打着“节礼旗号”收送礼金礼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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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2
吃个饭?鸿门宴!
节日是联络感情、“围猎”领导干部的最佳时机,对于“有心人”组织的聚会、明显带小圈子性质的聚餐等,须果断拒绝,坚决不赴糊涂“宴”、不被带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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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03
发补贴?要当心!
打着过节福利的幌子违规发放津补贴,貌似关心爱护员工,实则是滥用手中权力、践踏纪律红线,切莫把“福利”变“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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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4
婚丧宴?别违规!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人之常情,但要明界限、守底线,在规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表达对亲人的感情,应坚持尚俭戒奢、勤俭节约,不可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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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05
借用下?莫为私!
节点亦是“考点”,“五一”小长假出去走走看看可以,但不可以觊觎公款出游或者接受服务对象的安排,即使手段再隐蔽,也改变不了违纪实质,切莫让“旅游”变“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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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06
来点酒?想的美!
酒后驾驶,不仅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严重危害,还面临着纪律、法律的严惩,要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将人生的方向盘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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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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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1.严惩新型隐性腐败
预期收益受贿认定:收受股票、股权等预期收益型贿赂,已获利的按实际获利认定,未获利的按案发时涉案资产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堵住“投资型受贿”漏洞。
特定财物鉴定强化:珠宝、玉石、字画等特定财物需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票据齐全且双方无异议的可不作价格认定,按受贿人授意购买的以实际支付金额认定。
2.明确单位贿赂标准
单位受贿罪:数额20万元以上或10-20万元+特定情节(如多次索贿、造成恶劣影响等)认定为“情节严重”;200万元以上或100-200万元+特定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单位行贿罪:20万元以上或10-20万元+特定情节入罪,200万元以上或100-200万元+特定情节升档。
对单位行贿罪:个人20万元、单位40万元以上入罪,个人200万元、单位400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
3.挪用公款从严认定
个人通过虚构付款事由、不按规定入账等方式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认定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办案机关追回的虽不认定“不退还”,但量刑时区别于主动退还。
4.追赃挽损规则更严
积极退赃认定范围扩大,包括全部退赃、配合追缴、共犯退缴等情形,亲友代为退赃视同本人退赃。
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一律追缴,原物无法追回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或等值财产,赃款赃物未交付或已退还的,向行贿人追缴。
5.斡旋受贿与介绍贿赂认定细化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便利,收受财物并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不正当利益,无需实际转达请托即可认定受贿。
介绍贿赂罪:介绍个人行贿10万元、单位行贿50万元以上或介绍3人以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