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次故障(1月11日23:15):风机后台报“超速监控器与轮毂转速存在差异”故障,实时风速15.2m/s。业主运维人员第一时间上报厂商故障处理专项工作群,经厂商驻场运维人员指令后,依规完成复位操作;
2. 第二次故障(1月11日23:46):风机触发“塔基加速度高”严重故障,实时风速仅3.4m/s。厂商多名运维人员共同查看后台数据后,指导业主人员再次复位;
3. 第三次故障(1月12日00:03):风机报“叶片结冰故障”,实时风速19.3m/s。业主人员语音请示厂商运维人员并按指令复位,操作完成后,厂商人员在群内明确告知:“收到,再报就不要复位了”;
4. 第四次故障(1月12日00:15):风机触发“低频震动故障”,实时风速21.7m/s。业主人员严格遵从厂商要求,立即将风机切换为停机维护状态,未再进行任何复位、启机操作。
2024年1月12日上午,运维人员抵达风机现场实地排查,发现16号风机单支叶片叶中位置完全断裂,断裂长度约35米,对应第二节塔筒外壁出现明显刮痕,机组彻底丧失发电能力,被迫全面停机。
三、双方多轮函件沟通
事故发生后,业主方第一时间发函催告厂商进场排查故障、出具官方分析报告、排查全场机组隐患,并要求尽快完成破损叶片更换,降低停机发电损失。双方历经多轮正式公函往来,事实权责进一步固化:
1. 2024年1月16日,厂商回函确认质量专员、叶片厂家技术人员已到场排查,承诺出具事故分析报告并开展全场机组隐患排查;
2. 2024年1月20日,厂商正式出具《16号风机叶片断裂检查及原因分析报告》(核心定案证据)。报告明确载明事故核心原因:风机遭遇突发风向突变工况,叶尖扫击塔筒造成叶片尾部结构性损伤,后续运行劣化最终导致叶片分层、开裂、彻底断裂;同时确认本次突发风况未触发机组安全保护系统,保护机制未正常启动;
3. 2024年2月,厂商再次回函告知业主:原厂同型号LZ69-2.X叶片已无库存,仅可采用SI68.6B型号叶片替代;受春运超限运输证办理受限、自身资金紧张双重因素影响,正式恳请业主先行垫付172万元叶片采购费用,由业主直接采购替代叶片,厂商后续负责运输、吊装、改造及还款;
4. 2024年3月,厂商出具正式《代付说明》,书面确认172万元叶片采购款系业主代厂商支付的项目质保费用,明确款项承担主体为厂商;
5. 2024年4月3日,业主方按双方约定及厂商指令,全额支付叶片采购款172万元,顺利完成叶片更换,2024年4月30日机组全面恢复并网运行。
厂商核心上诉及抗辩主张:
1. 风况超标免责:事故时段瞬时极限风速达37m/s,湍流强度超标,属于超出机组设计临界值的极端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类外部风险,非设备质量问题;
2. 业主违规操作追责:故障属于需手动复位的高危故障,需现场排查后才可启机,业主无视厂商警告、多次擅自复位启机,直接导致叶片损伤扩大、最终断裂,全部责任归属于业主;
3. 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启动司法鉴定,仅凭厂商单方报告推定质量缺陷,违背“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裁判逻辑有误;
4. 合同责任不成立:叶片无制造、设计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厂商免费更换、赔付条件,172万元费用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协商无果后,业主方正式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厂商返还垫付款、赔付发电损失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172万元垫付款及利息诉求,驳回117.6万元电量损失诉求。厂商不服一审判决,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二审全面审理
二审期间,厂商补充提交《风机故障详细说明》《风场安全性复核报告》两份新证据,拟证明风况超标、业主操作违规,但法院经质证、核查后,对两份证据全部不予采信,并针对四大争议焦点逐一作出权威认定:
法院核查全部运行数据及设备技术参数:案涉风机合同约定切出风速25m/s、极限生存风速37.5m/s。而四次故障实时风速分别为15.2m/s、3.4m/s、19.3m/s、21.7m/s,所有时段风速均低于设计切出风速,未突破设备设计边界。同时,厂商前期出具的场址复核报告已明确:该风场微观选址、风况参数完全匹配案涉机组设计要求,安全可行。厂商单方主张“湍流强度超标”无任何客观监测数据佐证,抗辩无效。
法院结合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运维操作台账、证人证言、语音通话记录完整核验:案涉四次故障的复位、停机操作,全部严格遵从厂商驻场运维人员的实时指令,无任何私自操作、强行启机、违规复位行为。厂商所谓“业主无视警告强行发电”的主张,无任何证据支撑,无法成立,业主对叶片断裂及损失扩大无任何过错。
法院明确:司法鉴定并非设备质量纠纷的唯一定案依据。本案中,厂商自行出具的事故分析报告属于自认证据,直接证实两大核心质量问题:一是机组控制系统存在缺陷,正常风况下风向突变未触发安全保护,未履行停机保护功能;二是叶片结构强度不足,未达到20年设计寿命的载荷标准,轻微扫塔即出现结构性开裂、分层断裂。结合合同文件、故障数据、往来公函、沟通记录,全案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晰,业主已完成全部举证义务。厂商无任何有效反证推翻自身出具的官方报告,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一审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172万元叶片采购款系厂商因自身资金紧张、无原厂库存,主动请求业主垫付,且出具正式代付文件确认责任归属,结合设备质保期内质量缺陷的核心事实,厂商必须全额返还垫付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风电发电量受电网限电、气候波动、机组运维、调度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117.6万元电量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业主无法精准举证排除其他干扰因素、单独界定叶片故障对应的损失额度,该诉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六、全额维持原判,厂商承担全部败诉成本
1. 上诉人(设备厂商)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业主方)返还叶片垫付采购款1720000元;
2. 上诉人以17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向业主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0元,全部由设备厂商自行承担;
4. 业主方主张的117.6万元电量损失,因举证不足予以驳回。
来源: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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