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全体党员干部应当以案为鉴、以纪为尺,牢牢站稳群众立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摒弃脱离实际、违背民意的错误决策,力戒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问题。要严守纪律红线,以务实作风办好民生实事,用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检验的实绩践行初心使命。
素 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编 辑:孙红云
审 核:纪委办公室(信访审理室) 党委工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