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
——使用不合格建材的责任链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某建筑企业在某安置房项目中选用了A品牌防水卷材。项目交付后两年内,大量顶层和卫生间出现严重渗漏,导致业主墙皮脱落、家具受损。上百名业主集体维权,将总包企业告上法庭。总包企业先行垫付了600余万元的维修、赔偿费用。后总包企业启动追偿程序,向供应不合格防水卷材的生产商B公司和销售商C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总包企业提供了完整的进货单据、质量检验报告(证明材料不合格)、现场取样鉴定报告以及向业主赔偿的凭证。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和第1203条,判决生产商B公司赔偿总包企业全部损失600万元,销售商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精准诠释了《民法典》第1202条和第1203条关于产品责任的核心规则。根据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就必须赔偿。第1203条则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既可向生产者索赔,也可向销售者索赔,销售者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生产者追偿。本案中,总包企业因使用不合格防水卷材导致业主渗漏损失,先行向业主赔付600万元后,依据产品责任向生产商B和销售商C追偿。法院认定防水卷材存在质量缺陷,且总包企业提供了完整的进货单据、检验报告、鉴定报告及赔偿凭证,证据链闭合,最终判令生产商承担全部损失、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企业作为材料使用方,一旦因材料缺陷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可以依据产品责任制度向有过错的上游供应商追偿,但前提是必须保留完整的采购和检验证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证据要求严格,企业应做到“一单三检”:采购合同及送货单、厂家检测报告、第三方复检报告、现场抽样鉴定报告,以及向业主赔偿的凭证(判决书、调解书、付款记录等)。
追偿权的行使须注意时效和主体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施工企业在赔偿业主后应及时向供应商追偿,同时注意追偿对象不限于合同相对方,还可依据产品责任将生产者和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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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合规发展部
编辑丨高 扬
初审丨钱孟琦
终审丨刘 悦 吴 桐
主办丨党建工作部(企业文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