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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电务公司】民法典宣传月专题之八

   2026-06-01 中铁九局电务公司50
导读

2026年第42期

中铁九局电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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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宣传月专题 —

民法典护航经营合规

法治力量赋能高质量发展


侵权责任编·高度危险责任

——“高支模”坍塌,谁来担责?



法律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典型案例


某建筑公司在进行一项高支模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因项目部违规操作,将支撑架体的搭设高度提升了3米(超过设计高度),且未按照专家论证方案设置剪刀撑。在浇筑过程中,架体突然失稳坍塌,导致现场4名作业工人被埋,其中1人死亡、3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受害者家属及受伤工人将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公司以及项目相关负责人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高支模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依据《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工人)的操作行为本身并无故意,也不存在不可抗力。因此,判决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对受害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额超过800万元。




以案释法


本案精准诠释了《民法典》第1236条和第1240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无过错责任的核心规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不问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经营者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高支模作业属于“高空作业”,适用第1240条。法院认定受害人(工人)的操作行为并无故意,也不存在不可抗力,因此总包、分包、劳务公司作为共同经营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高度危险责任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需证明存在高度危险作业、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无需证明经营者有过错;经营者若想免责或减责,须举证证明损害系“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所致,而工人违反操作规范通常仅属重大过失,只能减轻责任,不能完全免责。同时,需高度警惕连带责任触发机制:总包单位对分包和劳务公司的安全管理负有法定监督义务,若未履行审核施工方案、现场巡查、制止违规等职责,将被认定共同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责任与追偿条款外,要加强日常检查、整改通知等书面记录的留存。此外,保险是分散无过错责任风险的核心工具——即使企业无过错,一旦事故仍需全额赔偿,因此除工伤保险外,必须额外投保雇主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等商业保险,以覆盖高额赔偿。




 END 




供稿丨合规发展部

编辑丨高   扬

初审丨钱孟琦  

终审丨刘   悦  吴   桐

主办丨党建工作部(企业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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