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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电务公司】民法典宣传月专题之七

   2026-06-01 中铁九局电务公司40
导读

2026年第41期

中铁九局电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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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宣传月专题 —

民法典护航经营合规

法治力量赋能高质量发展


合同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法律原文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典型案例


2020年3月,自然人朱某(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为承揽工程,借用某建筑公司(具有一级施工资质)的名义,与某央企三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朱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幕墙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合同签订后,朱某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项目于2022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双方于2022年8月办理了工程结算,确认总包方尚欠朱某工程款500万元。然而,总包方因自身资金链紧张(其上游业主方拖欠工程款导致“三角债”问题),迟迟未支付上述500万元欠款。朱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23年3月将总包方、被挂靠的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分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总包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逃避付款义务。关于诉讼主体,尽管合同以被挂靠公司名义签订,但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直接与实际施工人对接并支付过部分工程款,应认定其对挂靠事实知情,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总包方主张权利;被挂靠公司未参与实际施工,不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但其出借资质的行为应予以制裁。最终法院判决总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向住建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对挂靠人和出借资质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本案精准诠释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合同无效但工程款仍可主张”的核心规则。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就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请求折价补偿,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本案中,朱某虽因挂靠导致合同无效,但其施工的幕墙工程已于2022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依据上述规定,总包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的2000万元总价,向朱某支付剩余5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本案涉及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尽管名义合同签订方是被挂靠公司,但法院认定总包方对挂靠事实知情,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挂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等。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将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不以当事人是否主张为前提。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需承担重要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已完工程量及价款,以及己方与发包人之间的实际施工关系。若无法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将面临败诉风险。合同无效的后果还包括:管理费条款无效、质保金返还规则受影响、工期延误责任难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可能不被支持等。

另外,出借资质可能使企业面临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建议各项目部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严格审查分包人资质,避免因违法分包、转包或明知挂靠仍签订合同,导致自身面临行政处罚和合同无效的风险。




 END 




供稿丨合规发展部

编辑丨高   扬

初审丨钱孟琦  

终审丨刘   悦  吴   桐

主办丨党建工作部(企业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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