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先履行抗辩权
——甲方不付款,我能停工吗?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某工程局承建某办公楼项目,合同约定“每月25日支付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80%进度款”。项目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后,发包方连续三个月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进度款,累计拖欠1500万元。项目管理人员多次催促无果,面临巨大的垫资压力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在法务部门的指导下,项目部果断向发包方发出《中止履行通知书》,明确告知:依据《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因你方未按约支付已到期的进度款,我方有权中止施工,直至你方付清所欠款项。同时,项目部加强了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留守人员的看护。发包方收到通知后,起初态度强硬,但在咨询律师后,意识到继续拖延可能导致工程烂尾、自己反成违约方。最终,发包方在停工第7天即筹措资金支付了欠款。项目部收到款项后,立即恢复施工。
本案是施工企业成功运用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范例。根据《民法典》第525条和第526条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则适用于无先后顺序的情形,双方应同时履行。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发包方应先支付进度款,承包方再继续施工,发包方连续三个月拖欠1500万元,属于典型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承包方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于法有据。
行使抗辩权须注意三个关键:一是必须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不得贸然停工,否则可能被反认定为违约;二是停工范围应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不得对与欠款无关的部分全面停工;三是停工期间须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避免损失扩大。此外,司法实践明确区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以对方未开具发票等附随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合同明确约定“先交付债权凭证、后支付款项”,且该凭证与合同目的实现密切相关,则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还涉及一个更深层次的法理问题: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承包人是否有权索赔停工损失?根据最高法的裁判规则,“由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不到位造成工程停工,工期顺延的,承包人可主张停工损失”。
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停工”,则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可能与约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格外关注此类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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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合规发展部
编辑丨高 扬
初审丨钱孟琦
终审丨刘 悦 吴 桐
主办丨党建工作部(企业文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