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情势变更
——突发状况下的“合同救生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23年,某央企子公司(承包方)中标了某地一项大型市政道路工程,合同总价2.8亿元,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然而,在施工期间,由于国际形势突变,国内钢材、沥青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在三个月内暴涨超过40%,远超市场正常波动范围。若继续按原合同施工,该项目预计将产生超过5000万元的巨额亏损。承包方多次向发包方(当地城投公司)发函,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但发包方以“合同明确约定风险自担”为由拒绝。承包方没有贸然停工,而是迅速启动法律程序,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原材料价格的剧烈波动已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且非双方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若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按照市场价格指数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发包方向承包方补偿材料差价约3500万元,项目得以继续顺利推进。
本案是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成功适用的典型范例。本案同时具备《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适用的全部五个要件:一是须有重大情势之变更,本案中钢材、沥青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在三个月内暴涨超过40%,属于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事实发生的重大异常变动;二是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本案价格暴涨发生在施工期间,符合时间要件;三是不可预见,国际形势突变引发的价格暴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无法预见;四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价格波动非任何一方过错所致;五是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若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承包方将产生超过5000万元的巨额亏损,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要件,认定本案构成情势变更,判决双方按照市场价格指数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发包方补偿材料差价约3500万元。这一结果既避免了承包方的巨额亏损,也保障了项目继续顺利推进,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公平平衡,充分体现了情势变更制度“根据情势变化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平衡”的核心功能。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可预见”——常规价格波动(如±10%)属于商业风险,企业自担;因国际形势突变等导致价格暴涨超过40%,且非缔约时所能预见,方可主张情势变更。适用时须同时满足五个要件:重大情势变化、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不可预见、不可归责、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签订合同时应预设调价条款作为第一道防线,发现异常后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启动协商,同时收集官方价格指数、第三方审计报告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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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合规发展部
编辑丨高 扬
初审丨钱孟琦
终审丨刘 悦 吴 桐
主办丨党建工作部(企业文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