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我们的“血汗钱”有保障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0年,某中建系企业(总包方)承建了某知名房地产商(发包人)开发的住宅项目。项目于2022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但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自2022年底起拖欠工程款高达1.2亿元。总包方多次催讨无果。后律师团队介入,发现若等待开发商主动付款,企业将面临巨亏。团队果断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在工程款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诉,并申请对项目楼盘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总包方的优先受偿权顺位优先于该项目的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最终,法院依法将项目部分房产拍卖,总包方从拍卖款中优先获得了1.1亿元工程款及利息,确保了企业数千名职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欠款的及时支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护身符”,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保障工程款回收的“核武器”。本案中,总包方在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拖欠工程款1.2亿元的危急时刻,果断在18个月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最终优先获偿1.1亿元,确保了数千名职工工资和材料款及时支付,充分体现了该制度的立法初衷——优先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明确,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声明放弃优先受偿权,若该放弃存在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风险,法院不予支持。同时,2025年7月24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强化保护力度,明确以房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可以排除抵押权或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长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受偿范围限于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含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各项目部须建立工程款清收台账,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进入18个月倒计时管理,在业主逾期付款时第一时间启动法务程序,通过诉讼或仲裁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切勿遗漏该项诉讼请求,切实保障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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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合规发展部
编辑丨高 扬
初审丨钱孟琦
终审丨刘 悦 吴 桐
主办丨党建工作部(企业文化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