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采购

发产品

  • 发布供应
  • 管理供应

【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筑法析案丨施工合同约定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且审计结论异常降低时,承包人应如何应对

   2026-04-14 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00
导读

筑法析案丨施工合同约定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且审计结论异常降低时,承包人应如何应对

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明审计规则 守承包权益

公司普法专栏

导语

聚焦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约定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高频纠纷,重点拆解审计结论异常降低工程价款的维权痛点,以 “法律解读 + 实务实操 + 裁判规则” 为核心,为管理人员提供可落地的法律指引,兼具普法性、实操性和专业性,适配工程行业从业者的学习与应用需求。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依据,这也是司法领域内,合同所处的法源性的地位体现。当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时,该条款原则上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这种约定的效力并非绝对,其适用受到一系列法律限制和解释规则的约束。在司法实践中,审计条款要产生有效的约束力,必须满足明确性和具体性要求。即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审计结果的适用范围、审计机构的确定方式、审计程序以及审计结论的法律效力等要素。如果合同条款仅模糊规定“以审计为准”或“以最终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而未明确审计主体、审计标准等关键要素,此类条款可能因约定不明而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

此外,即使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该约定的适用也存在重要限制。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可以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不得强制要求将审计结果作为唯一结算标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弱势市场主体(中小企业)的保护原则,防止优势地位主体滥用审计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中曾经普遍存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强制性规定,已被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院认定为超越立法权限,限制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多地已对此类规定进行修改或取消。因此,当前司法实践中,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效力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律强制。













司法实践中对“审计”主体的区分至关重要。合同中约定“以发包人(或业主)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时,通常指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审计,而非国家审计机关的行政审计。这两种审计在法律性质、程序要求和救济途径上存在显著差异。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属于行政监督行为,其结论并不当然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结算依据。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否则承包人没有义务接受国家审计结论的约束。

笔者接受的一个咨询是,在工程量未发生实质性减少而审计结论却将结算价款大幅降低(如降至原核定价一半)时,此种情况可能涉及多种法律问题。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此类审计结论异常可能源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审计标准或方法错误:审计机构可能错误适用了计价标准、定额或计算规则,导致审计结果偏离合同约定。例如,在固定单价合同中擅自变更单价确定原则;第二种情况,审计程序瑕疵:审计过程中可能违反程序性规定,如未允许承包人对争议问题提出申辩、未考虑全部送审资料等;第三种情况,事实认定错误:审计可能错误认定工程范围、施工内容或施工条件,导致核减不当;第四种情况,恶意审计或权力滥用: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存在发包人与审计机构串通损害承包人利益的情形。在工程量未变的背景下,审计结论却将结算价款减半,这种异常情况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对价原则,承包人完全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挑战该审计结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面对异常审计结论,承包人可从多个法律角度提出异议:其一,合同约定角度:即使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该约定也通常建立在审计结果合理公正的前提下。如果审计结果明显偏离合同价款确定原则,构成实质性变更合同条款,承包人可主张该审计结论违背合同真实意思表示。其二,法律规定角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原则,价格的重大变更需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工程量未变的情况下,单价被大幅降低缺乏正当理由,有违公平原则。其三,审计准则角度:专业审计应当遵循相应的准则和规范。如果审计过程存在程序瑕疵或方法错误,审计结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将受到合理质疑。

最高院及地方高院在类似案件中对异常审计结论持审慎态度。相关判例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其一,尊重合同约定原则: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原则上应尊重该约定,但该审计结果必须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审计结论;其二,实质性审查原则:法院有权对审计结论进行实质性审查,尤其当审计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时,可不予采信;其三,司法鉴定补充原则:当审计结论存在重大争议或明显不当时,法院通常准许通过司法鉴定方式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在某地方高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甚至直接撤销了审计结论,支持承包人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这表明司法机构并不绝对认同审计结论的终局性,尤其在审计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

承包人在收到异常审计结论后,不应简单接受或拒绝,而应采取系统性的应对措施:第一步:全面复核审计报告。仔细审查审计报告的核减项目、核减依据和核减金额;对比合同约定、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变更签证、材料认价单等原始文件;识别审计机构在计价原则、工程量计算、费用计取等方面的错误或争议点;整理支持己方立场的关键证据,包括合同条款、过程结算文件、会议纪要等。第二步:提出书面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合同有约定时从约定,无约定时建议收到审计报告后28日内)向发包人及审计机构提交书面异议函;异议函应具体说明争议点、理由及支持证据,逐项反驳不合理的核减内容;要求审计机构就特定争议事项进行复核或解释。第三步:寻求协商解决。请求与发包人、审计机构进行三方会谈,就争议事项进行技术性和商务性沟通;考虑接受无争议部分的结算付款,对有争议部分保留权利;探索妥协方案,如部分接受核减、分期支付、其他项目补偿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应该是颠扑不破的结论。因而,为有效争议解决,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表格整理、收集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承包人在面对异常审计结论时,既不应盲目接受,也不应简单拒绝,而应当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系统性的法律和技术应对措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工程量未发生实质性减少的情况下,审计结论却将结算价款减半,这种明显不合理的审计结果难以得到司法机构的支持,承包人完全有权利也有途径通过合法手段争取公正的结算结果。


来源:法律合同部 李东宇

编辑:雷翔宇

校对:魏玉良

初审:谭海涓

审核:吴   令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为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创作品,作者: 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jixie19.com/news/show-56092.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更多>同类资讯
  • admin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入驻

企业入驻成功 可尊享多重特权

入驻热线:18690507177

请手机扫码访问

客服

客服热线:18690507177

小程序

小程序更便捷的查找产品

为您提供专业帮买咨询服务

请用微信扫码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收获商机

微信扫码关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