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月8日),应急管理部公布《西成铁路“8·22”重大垮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22日3时01分许,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新建西宁至成都铁路(以下简称西成铁路)尖扎黄河特大桥施工项目发生一起重大垮塌事故,造成13人死亡、3人失联,直接经济损失约4886万元。
资料图
调查认定:西成铁路尖扎黄河特大桥施工项目“8·22”重大垮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在临时扣塔建设过程中,违规购买使用劣质螺栓,顶部分配梁制作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验收流于形式,分配梁拼接部位在张拉后断裂,斜拉扣挂系统失效,导致部分桥梁结构垮塌,建设、设计、监理、监控等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事发前作业
事发前,西宁岸已完成25个节间钢桁拱架设及第4对扣索挂设,准备合龙。8月21日10时30分至12时40分,完成4号扣索第一阶段张拉(达监控指令张拉力的67%)。8月21日23时39分,开始第二阶段张拉作业。8月22日2时56分,报告张拉到位,高程偏差在监控指令允许范围内。
2、垮塌过程(视频记录)
调取的视频资料显示,2025年8月22日03时01分许,15名张拉作业人员和技术员黄某完成张拉作业尚未离开现场时,西宁岸28号墩跨中侧钢桁拱突然垮塌,整个垮塌过程持续时间约10秒,从03时01分40秒开始,03时01分50秒结束。
3时01分40秒,西宁岸中跨悬臂前端开始下坠。
3时01分42秒,1号扣索断裂并坠落。
3时01分45秒,中跨拱肋在A16节点处折断,A17-A25节间坠落。
3时01分50秒,桥面E15-E25节间折弯坠河,扣塔边跨侧也出现下坠。
斜拉扣挂系统中的分配梁由两个节段用螺栓连接而成,其拼接处使用了劣质螺栓,螺栓承载能力与国标相比总体下降约41%,大幅降低了分配梁拼接处的承载能力;
分配梁制作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开螺栓孔,现场安装时因无法对齐而随意扩孔,改变了拼接处螺栓群的工作机理,降低了螺栓群承载能力;
主桥合龙前对西宁岸扣塔4号扣索实施第二阶段张拉后,分配梁承受了施工全过程的最大荷载,超过了分配梁拼接处劣质螺栓的承载极限,劣质螺栓发生剪切破坏,进而使分配梁从拼接处断裂,导致斜拉扣挂系统整体失效,主跨钢桁拱结构和桥面结构突然失去扣索拉力而迅速垮塌。
(一)施工单位
1.西成铁路XCTJ11标段项目部
以劳务分包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涉及18份合同),将关键受力构件(分配梁)交由无资质队伍加工,不交底、不控质量、不验收即使用;制作阴阳合同应对检查。
物机部长线下私购螺栓,通过电商平台“补单”规避监管;仅1人验收(规定2人),未查质保书,未发现螺栓锈蚀、尺寸不符;分配梁钢板、焊缝、关键螺栓未检测即使用。
擅自更改连接方式、扩孔;索力监测缺失,带班夜间脱岗,超设计张拉力未经核算直接实施。
2.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总监违规兼职(由经营部经理兼任)。在合同审批中无视违法分包条款,专项检查中指导项目部完善虚假迎检材料。
项目部未申请初验,即指派2名无专业能力人员顺路完成终检(仅停留10分钟),总工程师未到场,未通知设计、物机部门参加。
3.中铁大桥局
在2025年3月违法分包专项检查中,不仅未查出问题,反而指导项目部伪造资料应对检查,系统性失职。
(二)劳务分包单位
彭泽县麒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制造不合格构件)
无资质、无专业设备、无技术能力,违规承接分配梁加工作业。不按图纸加工,焊缝质量不合格,螺栓孔开孔位置和直径严重偏差。现场负责人通过虚假学历骗取安全员证。
(三)螺栓供应链相关单位
武汉华廊桥:皮包公司(仅1人),供应劣质8.8级螺栓,承载能力比国标低41%。
宁波金实力:空壳公司,销售从永年区小厂订购的不合格螺栓,事后伪造质保书。
湖北鑫方盛/鑫方盛总部:未实地审核供应商资质,让皮包公司入驻平台;明知大桥局禁止线下采购,仍提供“补单走流程”服务,抽取12%提成。
(三)设计单位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分公司
设计交底严重滞后(扣塔已安装大半才交底),未针对分配梁拼接安全风险进行重点提示。
未按规定参加扣塔验收。事故后篡改设计交底文件,新增“螺栓须检测、严禁扩孔”等关键要求,干扰调查。
(四)监理单位
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扣索张拉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监理员因“身体不适”离开后未返回)。
吊索塔架验收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签字。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曹某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张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11项目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敬某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11项目部副总工程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魏某某,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11项目部物机部部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邓某某,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分公司设计二室副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李某某,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专职监理工程师,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杨某某,彭泽县麒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彭某,武汉市华廊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石某某,宁波金实力紧固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孟某某,宁波金玛特高强度(物华)公司负责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赵某,湖北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公安机关在侦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件过程中,发现沙河市三旺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岗校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二)移交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
1.朱某,男,群众,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11标项目经理部副总工程师,工程部部长。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2.郭某,男,群众,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11标项目经理部安全总监。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3.王某,男,群众,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11标项目经理部质量总监,分管项目部质量部。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4.张某某,男,群众,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11标项目经理部商务部部长。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5.杨某,男,群众,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11标项目经理部物机部职员(副主任级)。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6.张某某,男,群众,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11标项目经理部安环部副部长(代为部门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李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11标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8.彭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成铁路XCTJ11标项目经理部副经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9.李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部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0.刘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商务部部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1.鲁某某,男,群众,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物机部负责人。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12.谭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全生产总监,华南分公司经理、海口经营部经理。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3.李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4.王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5.孟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6.吴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支部书记、部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7.涂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商务部一级顾问(原商务部部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8.刘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部支部书记、部长,招标中心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9.沈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监督部部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0.吴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1.范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2.周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3.毛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4.张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5.王某某,男,群众,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西成铁路XCJL6标副总监理工程师。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26.李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西成铁路XCJL6标原总监理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27.王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8.郑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工委副书记,总经理。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9.陈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尖扎黄河特大桥吊索塔架设计项目技术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30.周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31.闫某,男,中共党员,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尖扎黄河特大桥监控技术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2.郝某某,男,群众,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城铁路桥梁线形监控项目部项目经理。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3.余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尖扎黄河特大桥施工监控项目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4.吕某某,男,中共党员,中铁大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区域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35.曹某某,男,中共党员,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原海东指挥部指挥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6.邢某某,男,中共党员,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党支部书记、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37.王某,男,中共党员,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38.杜某某,男,中共党员,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一室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9.应某某,男,中共党员,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支部宣传委员,监督二室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40.周某某,男,中共党员,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1.董某某,男,中共党员,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三处党支部书记、处长,机关纪委委员。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2.侯某,男,中共党员,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分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其他建议:
责令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向国家铁路局作出书面检查。
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